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吳向陽,湖北浩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diào)解,提起上訴或反訴,代簽法律文書。
被告潘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安陸市人,住安陸市孛畈鎮(zhèn)潘沖村3組,身份證號:4209821962072
57815。
被告安陸市富某金某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金某出租車分公司(以下簡稱金某出租車分公司)。住所地:安陸市碧涢路69號。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陸支公司(以下簡稱人財保險公司),地址碧涢路17號。
負責人周德林,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勁松,湖北浩法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代為承認、否認訴訟請求,參加法庭審理,代為調(diào)解,代簽法律文書。
原告胡某某訴被告潘某某、金某出租車分公司、人財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徐斌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吳向陽、被告人財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勁松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潘某某、金某出租車分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4月24日8時許,被告潘某某駕駛的鄂K×××××號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至安陸市環(huán)城路通濟橋路口右拐彎時,與在前方同向直行的由胡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胡某某受傷,雙方車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安陸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于當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潘某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及過錯,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胡某某無責任。胡某某受傷后在安陸市普愛醫(yī)院住院治療20天,用去醫(yī)療費569元。孝感精誠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于2015年10月27日對胡某某的傷情作出孝精司法(2015)法醫(yī)臨鑒字第896號司法鑒定意見認為:1、被鑒定人胡某某人體損傷后遺癥已構(gòu)成九級傷殘;2、自受傷之日起,誤工期180日,其中需一人護理120日,營養(yǎng)期不予評定,本地區(qū)對營養(yǎng)費賠償尚無具體規(guī)定;3、出院后續(xù)康復性治療費、相關檢查費及取出內(nèi)固定物二期手術費共預計10000元。胡某某為此支出鑒定費1500元。同時查明,鄂K×××××號小型轎車登記車主為被告金某出租車分公司。鄂K×××××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人財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50萬元,保險期限為2015年1月13日0時至2016年1月12日24時。
另查明,胡某某的戶口性質(zhì)為農(nóng)業(yè)戶口,其于2001年起在鳳凰農(nóng)貿(mào)市場經(jīng)營蔬菜販賣,自2002年起居住于安陸市府城辦事處鳳凰路28號名都苑203號。
結(jié)合本案庭審及查明的事實,針對原告的損失,本院作出如下認定:1、關于胡某某的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的問題,本院認為,胡某某的戶口登記雖為農(nóng)業(yè)戶口,但已實際脫離了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其住所地、主要收入來源地和主要消費地為安陸城區(qū),已實際融入城鎮(zhèn)生活,故殘疾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予以計算;2、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問題,鑒于胡某某在事故中因傷致殘,對原告的精神和心理上造成了一定的傷害,結(jié)合安陸市的實際生活水平及侵權損害后果等因素,本院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8000元。依原告申請項目和有效證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參照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本院依法核定如下:醫(yī)療費569元、住院伙食補助1000元(50元/天×20天)、后期治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99408元(24852元/年×20年×20%)、誤工費按照批發(fā)和零售業(yè)的標準計算16347元(33148元/年÷365天×180天)、護理費9445元(28729元/年÷365天×120天)、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鑒定費1500元、交通費酌定為600元。共計146869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系機動車與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應依據(jù)事故的成因及雙方所負責任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安陸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結(jié)論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因被告潘某某、金某出租車分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對相關訴訟權利的放棄。結(jié)合本次交通事故的成因及事故雙方所負責任,本院依法確定被告潘某某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因本案肇事車輛鄂K×××××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告潘某某系合法駕駛,并無法定免責情形,且該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人財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原告120000元,不足部分在扣除鑒定費后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25369元(146869-120000-1500),但因肇事車輛未與保險公司約定不計免賠率,故應依雙方保險合同約定扣除免賠率20%,保險公司實際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賠付20295.20元,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5073.80元及鑒定費損失1500元由被告潘某某承擔,被告金某出租車分公司對該部分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陸支公司賠償原告胡某某損失140295.20元(交強險120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20295.20元);
二、被告潘某某、安陸市富某金某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金某出租車分公司連帶賠償原告胡某某損失6573.80元。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nèi)付清。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辦理,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潘某某、安陸市富某金某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金某出租車分公司負擔,受理費已由原告預交,由兩被告在執(zhí)行中一并給付原告胡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并預交上訴案件的受理費1300元。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徐 斌
書記員:胡建毅 附錄1: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附錄2: 開戶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陸府東支行 戶名:安陸市人民法院 賬號: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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