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京山縣人,裁縫師,住京山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京山縣方某勞動防護用品廠,住所地京山縣新市鎮(zhèn)大中路惠山北57號39戶。
負責人:劉方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燕清,湖北京山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京山縣新市鎮(zhèn)第一初級中學,住所地京山縣新市鎮(zhèn)大中路7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12420821764100984H。
法定代表人:郭志勇,該校校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大林,湖北京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士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京山縣人,住京山縣溫泉新區(qū)。
上訴人胡某某因與被上訴人京山縣方某勞動防護用品廠、京山縣新市鎮(zhèn)第一初級中學(以下簡稱新市一中)、張士林經(jīng)濟補償金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京山縣人民法院(2016)鄂0821民初6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胡某某,被上訴人京山縣方某勞動防護用品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燕清,被上訴人京山縣新市一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大林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張士林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原告胡某某訴稱,1990年5月31日,教育局勤工儉學辦新廠面向社會聘請車工師傅。胡某某在1992年4月1日經(jīng)考核合格后被正式錄用,并交了200元集資款入股新市一中的下屬單位京山縣勞動防護用品廠,后該廠變更為京山縣方某勞動防護用品廠。胡某某在該廠連續(xù)工作滿15年,屬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系,但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辦理五險一金,而且一直未支付加班費。2009年4月,胡某某因患職業(yè)病腰-頸綜合征癱瘓,生活不能自理時,被用工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失業(yè)?,F(xiàn)請求判令三原審被告共同賠償: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02976元;2、未及時足額支付的勞動報酬367576元、加班工資1804464元;3、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202976元;4、安置費60148.8元;5、2009年4月至今的工資290595.2元;6、承擔本案仲裁和訴訟費;律師辦案執(zhí)行費246435元。
原審查明,胡某某于1992年4月1日應聘成為新市一中的校辦工廠即京山縣勞動防護用品廠員工;2000年11月該廠進行改制,由劉方某私人承包進行經(jīng)營;2004年3月劉方某注冊登記成立“京山縣劉芳瑛勞動防護用品廠”,其經(jīng)營場所與京山縣勞動防護用品廠相同,胡某某在該廠上班,2007年2月離開該廠。期間該廠未與胡某某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費。
2004年12月6日,京山縣勞動防護用品廠被京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2009年11月,劉方某注冊登記成立“京山縣方某勞動防護用品廠”。
2008年,胡某某為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和經(jīng)濟補償金等問題上訪,經(jīng)京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協(xié)調,胡某某與劉方某協(xié)商一致,一次性支付胡某某六年的經(jīng)濟補償金3000元;后因胡某某對處理結果不滿,于2008年底向京山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因超過仲裁時效,該仲裁委決定不予受理。之后,胡某某為經(jīng)濟補償?shù)葐栴}不斷上訪,并在2016年1月27日再次向京山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該仲裁委決定不予受理。之后胡某某訴至原審法院,要求支持其訴訟請求。
原判認為,胡某某在2007年初離開用工單位后,即知道自身權利有可能受到損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xié)商解決?!焙偷诎耸l“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奔暗诎耸龡l“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钡囊?guī)定,胡某某本次訴訟已過訴訟時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九條“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抗辯事由成立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钡囊?guī)定,胡某某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胡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胡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勞動爭議當事人不行使申訴權,申訴權因期滿而歸于消滅的制度。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應當在時效期間內提出,逾期不提出,則喪失了申請仲裁的權利。對超過仲裁時效的勞動爭議,法律不予保護,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履行的除外。當事人胡某某于2007年因工資、保險、經(jīng)濟補償?shù)认嚓P勞動待遇與京山縣方某勞動防護用品廠發(fā)生爭議,并于2008年12月11日向京山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作出了京勞仲不受字(2008)23號不予受理通知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據(jù)此規(guī)定,胡某某收到京勞仲不受字(2008)23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后,因未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是該不予受理通知書產(chǎn)生法律效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人民法院可直接認定。因生效的京勞仲不受字(2008)23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中確認胡某某申請仲裁已超過仲裁時效,因此,本院對該事實予以認定。至于胡某某于2018年之后再主張權利均因其之前已超過仲裁時效,其相關權利法律不予保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經(jīng)合議庭評議,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胡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吳宏瓊 審判員 許德明 審判員 肖 芄
書記員: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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