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七一,湖北名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程曼,湖北名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diào)解、和解,上訴、申訴,代領代簽訴訟文書等。
被告孝感市孝南區(qū)肖某某永樂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張先權(quán),該村書記。
原告胡某某訴被告孝感市孝南區(qū)肖某某永樂村民委員會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張亞斌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周澤民、人民陪審員潘亮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5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七一、被告孝感市孝南區(qū)肖某某永樂村民委員會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張先權(quán)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1998年,被告缺乏資金墊付國家春征款,時任村主任的唐建國向和其有親戚關系的原告借款40000元交給被告使用,1998年3月21日,被告向唐建國出具結(jié)算憑證,上面載明:“永樂村向唐建國借春征款40000元”。當年,被告向原告還款20000元,余款20000元一直未還。2014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欠條載明:“永樂村1998年借胡某某現(xiàn)款四萬元,已還兩萬元,下欠兩萬元,利息按銀行利息計算”。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以致成訟。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借貸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受法律保護。被告的應先與唐建國結(jié)算歷年任務款,再確定還款數(shù)額的主張,屬另一法律關系,本院依法不予認可。被告未按時全額還清借款,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年利率計算相應利息,故本院對原告胡某某要求被告孝感市孝南區(qū)肖某某永樂村民委員會償還借款20000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據(jù)此,經(jīng)合議庭合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孝感市孝南區(qū)肖某某永樂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胡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4250元,合計34250元。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被告孝感市孝南區(qū)肖某某永樂村民委員會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300元。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亞斌 審 判 員 周澤民 人民陪審員 蔡 偉
書記員:熊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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