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靜娟,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創(chuàng)和汽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qū)。
法定代表人:馮某某,執(zhí)行董事。
被告: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
上列兩被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中華,上海眾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兩被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光夏,上海眾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胡某與被告上海創(chuàng)和汽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chuàng)和公司”)、馮某某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靜娟、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光夏到庭參加訴訟。后依法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靜娟、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光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增資擴股協(xié)議書;2、二被告返還原告投資款人民幣50萬元;3、二被告賠償原告利息損失(以50萬元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日止,按年利率8%計算);4、二被告承擔訴訟費用。審理中,原告明確其要求兩被告承擔責任的方式為由被告創(chuàng)和公司承擔付款義務、被告馮某某承擔連帶責任。事實和理由:2015年10月27日,在未經過被告創(chuàng)和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作出有效增資的股東會決議的情況下,原告與二被告簽訂增資擴股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原告投資人民幣50萬元,以每股5元的價格,購買被告創(chuàng)和公司新增股本400萬元中的10萬股股份,但未約定原告在被告創(chuàng)和公司中的股權比例。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依約支付了投資款,但被告創(chuàng)和公司一直未辦理公司增資擴股變更登記手續(xù),未將原告變更登記為股東,原告亦未享受過任何股東權利、未參加過股東大會。因被告遲延履行主要債務,且違反協(xié)議書中的約定,構成根本違約,導致原告簽訂協(xié)議書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有權依法要求解除該協(xié)議書、要求被告返還投資款并支付利息,并以法院訴狀送達被告之日視為解除通知到達被告之日。審理中原告曾陳述,原告與兩被告之間名為增資實為借貸,后又確認該意見并非主張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原告堅持認為本案應系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被告上海創(chuàng)和汽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馮某某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請。原、被告簽訂增資擴股協(xié)議書后,被告收到了原告的投資款并向原告簽發(fā)了股權證書,原告與被告創(chuàng)和公司之間是投資關系,原告是被告創(chuàng)和公司的股東并享有股東權利,該增資擴股協(xié)議書內容已經履行完畢,故原告的解除要求沒有法律依據(jù)。被告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shù)眾多,無需所有股東都在工商部門登記,沒有登記不影響原告的股東身份,且被告進行了分紅。原告要求返還投資款并支付利息沒有依據(jù),且若僅僅是投資款返還的話,被告馮某某不應該承擔責任。2019年3月19日,被告創(chuàng)和公司出具《證明》,載明:原告已于2015年10月27日依法成為創(chuàng)和公司股東,享有該公司10萬股股份,被告創(chuàng)和公司保障其作為該公司股東的權利。同日被告創(chuàng)和公司出具《承諾書》,載明:若胡某的《股權證書》遺失,創(chuàng)和公司承諾依法補發(fā)《股權證書》,證明胡某依法享有的股東資格,原《股權證書》同時作廢。
經審理查明,被告創(chuàng)和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24日,設立時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人為周應斌、馮某某。2014年3月26日,創(chuàng)和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為2,000萬元。2014年4月30日,創(chuàng)和公司的投資人變更為周應斌、馮某某、上海復貝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楊臨潔、宋秀英、張建宏。2014年6月30日,創(chuàng)和公司企業(yè)類型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當日,該公司投資人變更為上海復貝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周應斌、宋秀英、楊臨潔、張建宏、馮某某。
2015年10月27日,原告(甲方)、被告創(chuàng)和公司(乙方)、馮某某(丙方)簽訂《增資擴股協(xié)議》一份,約定:丙方擁有乙方80%股份,系乙方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并絕對控股;乙方本次增資擴股擬增資400萬股,增資價格為每股5元;乙方接受甲方以現(xiàn)金方式對其投資,甲方本次投資50萬元購買公司10萬股股份;乙方已獲得本次增資擴股所要求的企業(yè)內相關決策機構的一切授權、批準及認可;甲方自本協(xié)議生效后,應在2015年10月27日前繳納全部認購款;乙方自甲方認購資金到位后,應按規(guī)定及時辦理驗資、股份托管登記、工商變更登記等手續(xù);乙方按照承諾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依法、規(guī)范使用募集資金,但經股東大會批準變更募投項目或募集資金使用計劃的除外;乙方承諾2016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利潤達到5,000萬元、業(yè)務收入達到1.2億元,2017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利潤達到1.2億元、業(yè)務收入達到4億元,若乙方經具有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利潤以及收入未達到上述約定,則甲方可于該經營年度的次年9月30日前,以書面要求乙方按其投資款金額全款回購甲方所投資的全部股份(乙方作為本次投資的回購主體,但屆時若乙方不具備回購能力,則丙方作為本次投資的第二回購主體,以個人名義無條件全款、全額回購甲方本次投資的全部股份),若甲方遲于上述日期提出回購要求的,乙方或丙方有權拒絕甲方回購申請,乙方或丙方須在收到甲方書面申請20個工作日內完成回購;乙方承諾在鎖定期內每年6月1日前進行上一經營年度的分紅,即甲方本次投資額×8%/年,持股不足一年的,按照甲方本次投資額×8%/年÷365天×甲方上年度實際持股天數(shù);甲方認可乙方未來三年上市IPO規(guī)劃,如果乙方成功上市,甲方持有的股份遵循上市后證券交易場所的股票交易規(guī)則實行交易退出,甲方自愿作出股份鎖定三年的承諾(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轉讓及股東間協(xié)議轉讓不受此鎖定期約束,鎖定一年之后,股東之間或意向投資者可自愿轉讓);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協(xié)議項下約定、義務或責任、陳述或保證,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負責賠償對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并按認購股份款項總的1%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等等。當日,原告向被告創(chuàng)和公司賬戶支付錢款50萬元。
2016年5月28日,馮某某向原告賬戶支付錢款7,123.29元,附言創(chuàng)和。2017年5月31日,馮某某向原告賬戶支付錢款4萬元,附言創(chuàng)和利息。
審理中被告確認,創(chuàng)和公司的增資方案無時間規(guī)定,現(xiàn)未完成增資,且目前無法明確增資完成的時間及為原告辦理工商登記的方案。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增資擴股協(xié)議、中國工商銀行特種轉賬憑證及明細、回單、被告創(chuàng)和公司工商信息及庭審筆錄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兩被告簽訂的《增資擴股協(xié)議》明確約定了增資的總額、原告投資的金額以及對應的創(chuàng)和公司股份,亦約定了分紅及回購條款,結合協(xié)議中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雙方之間并無借貸的合意,而應為投資關系。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1、涉案協(xié)議是否應當解除;若解除,原告要求返還投資款并支付利息損失的主張是否于法有據(jù);2、被告馮某某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一。被告創(chuàng)和公司辯稱其系股份有限公司、無需所有股東都進行工商登記,未登記不影響原告的股東身份。本院認為,被告創(chuàng)和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身份雖非以工商登記為準,但被告在協(xié)議中承諾收到原告認購資金后及時辦理驗資、股份托管登記、工商變更登記等手續(xù),該協(xié)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原告已按協(xié)議約定履行了支付增資款的義務,被告卻未能按照協(xié)議約定為原告辦理工商變更手續(xù),實屬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被告所謂的增資實際并未完成,公司章程也未對增資進行修改,而在庭審中又表示其無法明確增資完成的時間以及為原告辦理工商登記的方案,因此原告以被告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無法實現(xiàn)合同目的為由,行使法定解除權,于法有據(jù),本院確認涉案協(xié)議于解除通知到達被告之日解除,原告以本案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之日作為解除通知到達被告之日,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故案涉協(xié)議于本案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之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涉案協(xié)議已因被告原因被解除,故原告要求被告創(chuàng)和公司返還投資款之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雙方合同中雖約定了違約條款,但因原告未主張違約金,而是主張利息損失,故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利息損失。但原告主張按照協(xié)議約定的8%/年作為計息標準,本院認為,雙方協(xié)議中并未約定利息的計算標準;且該8%/年系協(xié)議約定的分紅條款,而原告以投資行為獲取固化收益的效力尚有待商榷,故利息計算標準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宜。至于原告主張的起算時間,于法無悖,本院亦予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二。協(xié)議書中僅約定了被告馮某某負有在創(chuàng)和公司不具備回購能力前提下的回購義務,并未約定其負有投資款返還的義務,原告投資的標的公司為創(chuàng)和公司,現(xiàn)原告未能證明被告馮某某有其他違約行為,故原告要求被告馮某某對被告創(chuàng)和公司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之訴請,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第九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胡某與被告上海創(chuàng)和汽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馮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簽訂的《增資擴股協(xié)議》于2018年11月2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創(chuàng)和汽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胡某投資款50萬元;
三、被告上海創(chuàng)和汽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胡某利息損失(以50萬元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四、駁回原告胡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500元,由被告上海創(chuàng)和汽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睿
書記員:杜曉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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