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馮亮(湖北人從眾律師事務所)
武漢遠大豆制品有限公司
劉紹權(湖北卓力律師事務所)
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黃陂區(qū)人,住武漢市黃陂區(qū)。
委托代理人馮亮,湖北人從眾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武漢遠大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黃陂區(qū)祁家灣街周家集(環(huán)祁街179號)。
法定代表人汪大斌,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紹權,湖北卓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胡某某訴被告武漢遠大豆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大豆制品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曾慶偉獨任審判,于2016年11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馮亮、被告遠大豆制品公司委托代理人劉紹權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某某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為原告辦理(補繳)2009年9月起至2016年6月期間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養(yǎng)老、醫(yī)療、工傷、失業(yè)、生育保險金),如不能辦理或補繳,則由被告支付相應的社會保險。
事實與理由:2009年9月起,原告在被告從事食品加工工作,工資為計件工資,在工作期間,被告沒有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原告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為此,原告于2016年6月向被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原告認為,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期間月平均工資為1629元,被告依法應當為原告辦理社會保險,如不能辦理應當補交,同時被告應當支付原告失業(yè)保險金。
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遠大豆制品公司辯稱:原告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其事實理由與我單位無任何關系,原告與我公司沒有勞動關系,我公司不應承擔繳納社保的義務,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舉證證實工資由武漢市江岸區(qū)大斌豆制品店發(fā)放,不是由被告遠大豆制品公司發(fā)放。
武漢市江岸區(qū)大斌豆制品店的經(jīng)營者為汪大斌,被告遠大豆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汪大斌,是兩個不同的用工主體,原告舉證不能證實與被告遠大豆制品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故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胡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負擔,予以減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以及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舉證證實工資由武漢市江岸區(qū)大斌豆制品店發(fā)放,不是由被告遠大豆制品公司發(fā)放。
武漢市江岸區(qū)大斌豆制品店的經(jīng)營者為汪大斌,被告遠大豆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汪大斌,是兩個不同的用工主體,原告舉證不能證實與被告遠大豆制品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故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胡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負擔,予以減免。
審判長:曾慶偉
書記員: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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