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閔行區(qū),現住上海市閔行區(qū)。
被告:胡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qū)。
被告:胡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浩,上海李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qū)。
被告:胡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某某(系胡某4母親),女,住上海市閔行區(qū)。
被告:胡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qū)。
原告胡某1與被告胡某2、被告胡某3、被告郭某某、被告胡某4、被告胡某5分家析產、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受理。原告胡某1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原告胡某1向本院申請撤訴,與法無悖,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胡某1撤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胡某1負擔。
審判員:金??淵
書記員: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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