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生于1986年11月9日,漢族,湖北省黃梅縣人,住黃梅縣。系死者蔣某之夫。
原告:胡某某,女,生于2014年7月25日,漢族,湖北省黃梅縣人,住址同上。系死者蔣某之女。
原告:胡思辰,女,生于2016年10月2日,漢族,湖北省黃梅縣人,住址同上。系死者蔣某之女。
法定代理人:胡某,系原告胡某某、胡思辰之父。
原告:蔣永柱,男,生于1965年4月9日,漢族,湖北省黃梅縣人,住黃梅縣。系死者蔣某之父。
原告:王愛蘭,女,生于1967年10月5日,漢族,湖北省黃梅縣人,住址同上。系死者蔣某之母。
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柯國安,黃梅縣濟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代為起訴,參加訴訟,變更訴訟請求,調(diào)解,代收法律文書,代為申請執(zhí)行,代領標的款。
被告:朱中華,男,生于1959年12月3日,漢族,安徽省宿松縣人,住宿松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艷林、何秀益,安徽松圣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反駁訴訟請求,提起反訴、上訴,進行和解、調(diào)解,申請重新鑒定,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張紅兵,男,生于1972年12月25日,漢族,湖北省黃梅縣人,住黃梅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昔今,黃梅縣黃梅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代為出庭應訴,代為承認、反駁訴訟請求,代為調(diào)查取證,參與調(diào)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黃梅縣萬通汽車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梅支公司。
負責人:劉衛(wèi)國,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展宏,湖北晉梅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參加庭審,答辯,辯論,代為調(diào)解,簽收法律文書。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晉軍,黃梅縣黃梅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同上。
原告胡某、胡某某、胡思辰、蔣永柱、王愛蘭與被告朱中華、張紅兵、黃梅縣萬通汽車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下稱“萬通汽車服務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梅支公司(下稱“人財保黃梅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及其與原告胡某某、胡思辰、蔣永柱、王愛蘭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柯國安,被告朱中華委托訴訟代理人朱艷林、何秀益、被告張紅兵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余昔今、被告人財保黃梅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晉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萬通汽車服務公司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某、胡某某、胡思辰、蔣永柱、王愛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賠償因蔣某死亡遭受的損失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原告胡某某的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92792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1月10日13時許,被告朱中華駕駛鄂J×××××重型普通貨車沿S308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湖北省黃梅縣黃梅鎮(zhèn)大勝坡村十九組村衛(wèi)生室附近路段時,與同向行駛的胡武橋駕駛的無牌號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致二輪摩托車駕駛人胡武橋及乘坐人蔣某死亡,另一乘坐人原告胡思雨受傷,兩車受損。本次事故經(jīng)交警認定被告朱中華負主要責任,二輪摩托車駕駛人胡武橋負次要責任,二輪摩托車乘坐人蔣某、原告胡思雨無責任。被告萬通汽車服務公司為事故車輛在被告人財保黃梅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綜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xiàn)依法起訴,請求依法判決。
本院認為,另一受害人死者胡武橋與被告朱中華及死者蔣某、原告胡某某所發(fā)生的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朱中華承擔主要責任,另一受害人死者胡武橋承擔次要責任,死者蔣某、原告胡某某無責任,事實清楚,于法有據(jù),可采作劃分民事責任承擔的依據(jù)。因被告朱中華所駕駛的事故車輛鄂J×××××重型普通貨車在被告人財保黃梅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故原告胡某、胡某某、胡思辰、蔣永柱、王愛蘭親屬蔣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死亡遭受的損失應由被告人財保黃梅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向原告直接進行賠償,超出保險責任限額范圍部分,由被告朱中華與另一受害人死者胡武橋按各自所承擔的責任比例來分攤,因被告朱中華系被告張紅兵所雇傭的駕駛員,其系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故被告朱中華所承擔的賠償責任部分應由作為雇主的被告張紅兵來承擔,而由另一受害人死者胡武橋承擔的責任部分,因原告在庭審中已明確表示自愿放棄,故該部分損失由原告自負。因被告張紅兵所有的事故車輛鄂J×××××重型普通貨車掛靠在被告萬通汽車服務公司名下,故被告萬通汽車服務公司依法應與被告張紅兵承擔連帶責任。又因本次事故致原告胡某、胡某某、胡思辰、蔣永柱、王愛蘭親屬蔣某及另一受害人胡武橋死亡、案外人胡某某受傷,故被告人財保黃梅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對死者蔣某、原告胡某某及案外人胡武橋的相關賠償額應按比例進行分攤。因此,對原告胡某、胡某某、胡思辰、蔣永柱、王愛蘭要求被告張紅兵、萬通汽車服務公司賠償其親屬蔣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死亡遭受的損失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及原告胡某某的損失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以及被告人財保黃梅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對原告的上述損失直接進行賠償?shù)脑V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具體數(shù)額應以原告提供的有效證據(jù)及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計算核定,關于死亡賠償金適用標準問題,因死者蔣某雖系農(nóng)村戶口,但其生前經(jīng)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鎮(zhèn),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號關于經(jīng)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nóng)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的規(guī)定,對死者蔣某的死亡賠償金可按本地城鎮(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對上述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因侵權人被告朱中華已受到刑事處罰,本院不予支持;對上述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交通費的訴訟請求,因未舉證證明,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張紅兵已向死者蔣某親屬支付的賠償款40000元,在扣減其應承擔的賠償額后,下余部分由上述原告在獲得賠償款后予以返還。原告胡某、胡某某、胡思辰、蔣永柱、王愛蘭親屬蔣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死亡遭受的損失如下:死亡賠償金541020元(27051元/年×20年)、喪葬費23660元(47320元/年÷2)、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66651元[其中原告胡某某的生活費78424元(9803元/年×16年÷2人)、原告胡思辰的生活費88227元(9803元/年×18年÷2人),但年賠償總額累計以上一年度農(nóng)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為限],共計731331元;原告胡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損失如下:醫(yī)療費177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50元/天×8天)、護理費682元(31138元/年÷365天×8天),共計2858元。經(jīng)本院核定,被告人財保黃梅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應承擔的賠償數(shù)額為533214.5元[其中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項下賠償2176元(原告胡某某醫(yī)療費177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62098元(死者蔣某喪葬費23660元+死亡賠償金54102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66651元+原告胡某某護理費682元)/(死者胡武橋喪葬費23660元+死亡賠償金541020元+死者蔣某喪葬費23660元+死亡賠償金54102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66651元+原告胡某某護理費682元)×11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468940.5元(死者蔣某喪葬費23660元+死亡賠償金54102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66651元+原告胡某某護理費682元-62098元)×70%];下余損失由上述原告自負。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參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二O一六年度)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梅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胡某、胡某某、胡思辰、蔣永柱、王愛蘭親屬蔣美因此次交通事故死亡遭受的損失及原告胡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遭受的損失共計533214.5元。
二、由上述原告在獲得賠償款后,返還被告張紅兵已支付賠償款40000元。
上述金錢給付義務,限義務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完畢。
三、駁回原告胡某、胡某某、胡思辰、蔣永柱、王愛蘭對被告朱中華的訴訟請求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3079元,由原告胡某、胡某某、胡思辰、蔣永柱、王愛蘭負擔3947元,由被告張紅兵、黃梅縣萬通汽車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負擔913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并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限于上訴狀遞交之日起7日內(nèi)按二審法院核定數(shù)額繳納,郵政匯款至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并注明一審案號)。逾期未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黎利華 審判員 宛 燕 審判員 陳志標
書記員:汪余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