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湖北省蘄春縣,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蘄春縣,系胡某某之妻,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向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蘄春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萬隆,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上訴人胡某某、張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張向利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蘄春縣人民法院(2016)鄂1126民初19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詹德先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劉小成、駱驥參加的合議庭,并于2017年6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胡某某、張某某,被上訴人張向利委托訴訟代理人萬隆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公民之間合法的債權應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北景钢?,出借人張向利與借款人胡某某在2015年5月31日的借條中明確約定逾期還款的月息為21‰,該約定確實超出了法律保護的范圍,但被上訴人張向利是按照月息20‰分的標準主張權利的,該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胡某某上訴稱,借款逾期后其按月利率15‰的標準向張向利支付了四個月的借款利息,張向利亦按照月息15‰的標準接收了胡某某支付的利息,故應視為張向利同意胡某某按照月息15‰的標準向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對此,本院認為,胡某某作為債務償還一方,張向利作為接收還款一方,張向利接收胡某某按月支付的1350元利息只能證明其收到了胡某某支付的部分利息,在雙方?jīng)]有就逾期還款的月息標準進行明確變更的情況下,張向利的單純性收款行為并不代表其同意胡某某按照月息15‰的標準向其支付利息,胡某某仍應當按照月息20‰的標準向張向利支付借款利息。一審法院按照月息20‰的標準判令胡某某向張向利支付逾期還款利息是正確的。對于涉案債務是否屬于胡某某與張某某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張向利與胡某某之間形成了合法的借貸關系,沒有證據(jù)證明債權人張向利與債務人胡某某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也沒有證據(jù)證明上述債務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需由個人財產(chǎn)予以償還的債務。另結合胡某某對外所借債務的用途看,其借款主要用于墊付其經(jīng)手的對外貸款應該收回的資金利息,以此保證完成工作任務,保障胡某某每月正常工資收入。胡某某該種做法屬于填補自己工作中的差錯或漏洞所采取的一種補救行為,通過該種方式可以有效補救工作中的差錯,保障其工資待遇正常發(fā)放,考慮到胡某某的工資收入亦是其與張某某夫妻共同生活的來源之一,因胡某某對外借款墊付貸款利息的行為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當認定胡某某對外借款行為屬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現(xiàn)胡某某的配偶張某某并未提供相反證據(jù)證明胡某某所借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張某某作為胡某某的配偶,應與胡某某對張向利所負的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判令胡某某、張某某共同向張向利履行還款義務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胡某某與張某某上訴請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胡某某、張某某共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詹德先 審判員 劉小成 審判員 駱 驥
書記員: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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