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
原告:胡某某
原告胡某某、胡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黎岳來,湖北德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為高
委托代理人:杜佳,湖北德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安恒福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安恒福公司)。
法人代表:胡耀才,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吳為高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湖北平安財險公司)。
責任人:畢偉,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熊傳紅,湖北清風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胡某某、胡某某訴被告吳為高、武漢安恒福公司、湖北平安財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褚毅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某、胡某某及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黎岳來、被告吳為高及委托代理人杜佳、被告武漢安恒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為高、被告湖北平安財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傳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通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第2016(102801)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吳為高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受害人左風桂負事故次要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采信,可確認為本案的事實依據(jù)。原告胡某某、胡某某的近親屬受害人左風桂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后要求被告方賠償50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調(diào)整為30000元較適宜,并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優(yōu)先賠償,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胡某某、胡某某的近親屬受害人左風桂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后各項損失為211356.67元。被告吳為高駕駛的鄂A×××××號小車在被告湖北平安財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被告吳為高發(fā)生本案交通事故在保險有效期限內(nèi),由被告湖北平安財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110000元(死亡賠償金80000元、劉損害撫慰金30000元)給原告胡某某、胡某某。剩余賠償款101356.67元,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吳為高駕駛的鄂A×××××號小車在道路上行走的原告胡某某、胡某某的近親屬受害人左風桂撞倒,根據(jù)優(yōu)者危險負擔原則,以被告吳為高駕駛的車輛沖撞在物理上危險性的大小危險及危險回避能力的優(yōu)劣來分配危險責任,被告吳為高駕駛機動車比受害人左風桂硬度重量和體積超過對方者為優(yōu),被告吳為高賠償責任更多地負擔。被告吳為高承擔主要責任即80%(81085.34元),原告胡某某、胡某某的近親屬受害人左風桂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20%(20271.33元),由被告湖北平安財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賠償81085.34元給原告胡某某、胡某某。綜上,被告湖北平安財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責任范圍內(nèi)賠償191085.34元給原告胡某某、胡某某;被告吳為高已墊付50000元給原告胡某某、胡某某,應由原告胡某某、胡某某返還50000元給被告吳為高。被告吳為高駕駛的鄂A×××××號小車掛靠在被告武漢安恒福公司,被告吳為高駕駛的鄂A×××××號小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在被告吳為高駕駛的鄂A×××××號小車掛靠于被告武漢安恒福公司的有效期內(nèi),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jīng)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應由被告掛靠單位即被告武漢安恒福公司與被告吳為高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guī)定交納案件受理費?!杖≡V訟費的辦法另行規(guī)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shù)額”,本案中,湖北平安財險公司作為被告方,其應在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訴訟費用。故被告湖北平安財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用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北平安財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責任范圍內(nèi)賠償191085.34元給原告胡某某、胡某某。由被告武漢安恒福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原告胡某某、胡某某返還50000元給被告吳為高。上述款項在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內(nèi)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胡某某、胡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費2000元,由被告湖北平安財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nóng)行咸寧市金穗支行;帳號:17×××50。上訴人在上訴期滿次日起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判決書生效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在從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2年內(nèi)向本院書面申請執(zhí)行。否則,按自動放棄執(zhí)行申請權(quán)處理。
審判員 褚毅君
書記員:李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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