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靈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霍建偉,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鑫盛源鉆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裕華中路9號。
法定代表人:楊西升,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棗強縣。
原告胡某某與被告河北鑫盛源鉆探有限公司、申某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胡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8470元,減半收取計4235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擔。
審判員 李玉敏
書記員: 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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