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思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麗,上海同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煒,上海同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松江區(qū)。
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松江區(qū)。
原告胡思思與被告宋某某、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后因無法通過郵寄或直接送達方式向被告宋某某、楊某某送達訴訟文書,于2018年8月16日轉(zhuǎn)為適用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思思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許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宋某某、楊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胡思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宋某某歸還原告借款80,000元;二、判令被告宋某某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80,000元為本金,自2017年11月2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月利率3%計算);三、被告楊某某對被告宋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事實與理由:原、被告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后被告宋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直接將現(xiàn)金給付被告宋某某,被告宋某某寫下了借條。被告楊某某為此債務做了擔保?,F(xiàn)原告多次催討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宋某某未作答辯。
被告楊某某未作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持有落款日期為2017年3月30日的《借條》一份,借條載明:甲方(出借人)胡思思,乙方(借款人)宋某某,本人近期因生意資金周轉(zhuǎn)緊張,特向胡思思借款,共借人民幣80,000元整,大寫捌萬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30日至2017年11月25日,共8個月。如果乙方到期不能按時還清借款,應向甲方支付每月3%利息(自應該還款日算起)。借款人由宋某某簽字,被告楊某某作為擔保人簽字。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討未著,遂訴來本院。
2018年11月30日被告楊某某向本院陳述,被告宋某某與其為發(fā)小,其與原告為朋友關系。2017年3月被告宋某某為申請煙草證需要,向其借款,其就想到了原告并介紹兩人認識。借款總共兩次,第一次被告宋某某向原告借了40,000元并出具了借條。第二次又借了40,000元,被告宋某某向原告出具了80,000元的借條,其作為擔保人簽字,并將之前的40,000元借條撕了。雙方約定借款利息為月利率3%,兩次借款均是現(xiàn)金交付,被告宋某某收到借款后當場向原告支付一個月的利息1,000元。2017年12月開始,其就聯(lián)系不到被告宋某某了,一周后其找到被告宋某某并送至永豐派出所,因不構成犯罪,其又將被告宋某某送回家中。不久后,發(fā)現(xiàn)被告宋某某及家人均不見了。其當時并未想到被告宋某某會逃跑,如果被告宋某某能夠找到,還是應當由被告宋某某承擔還款責任,現(xiàn)不同意承擔擔保責任。
審理中,原告胡思思向本院提出申請,撤回對被告楊某某的訴訟請求。
以上事實,有《借條》、被告楊某某的詢問筆錄及當事人陳述等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可以證明被告宋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實。雙方在《借條》中確認借款金額為80,000元,但對借款期間內(nèi)利息未作約定,個人之間的借款,未約定利息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原告在本金中扣除2,000元利息,應當以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故本院確認被告宋某某向原告的借款78,000元。雙方約定的逾期利息高于國家有關限制性規(guī)定,本院予以調(diào)整。原告向本院撤回對被告楊某某的訴訟請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準許。被告宋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相關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胡思思借款78,000元;
二、被告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胡思思逾期利息(以78,000元為本金,自2017年11月2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
如果被告宋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被告宋某某負擔1,8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凌??莉
書記員:朱春琪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