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鄭琦紅(湖北正音律師事務(wù)所)
常海林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老河口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琦紅,系湖北正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告:常海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老河口市。
原告胡某某與被告常海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
2017年3月13日,原告胡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十一)項 ?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饒雙
書記員:彭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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