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
原告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凌曉國,湖北省振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被告武漢中民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硚口區(qū)古田二路1588號。
法定代表人桂斌,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吳思夢,湖北忠三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王磊,湖北忠三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胡某某、甘某某與被告武漢中民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民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朱少明獨任審判,于2016年3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某、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凌曉國;被告中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思夢、王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請:1、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2202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6月21日,胡某某、甘某某與中民公司簽訂《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胡某某、甘某某向中民公司購買武漢市硚口區(qū)中民?長青里2幢3層2號房屋和交房條件、逾期交房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后,胡某某、甘某某向中民公司支付了購房款。2014年1月5日,中民公司向胡某某、甘某某交付了房屋。2014年9月5日,案涉房屋取得了《竣工驗收備案證》。2015年1月14日,胡某某、甘某某共同出具《收條》,內(nèi)容為:“今收到中民公司購房合同違約金共計8829元整,對中民?長青里售房違約同意和解。”現(xiàn)胡某某、甘某某認為,根據(jù)合同約定,中民公司因逾期交房應支付違約金11013元,扣除已支付的8829元,仍差欠2202元,故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禁止性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nèi)向原告交付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的房屋,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房屋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后,原告收取了被告支付的違約金8829元并出具《收條》,確認就售房違約同意和解,故原、被告就售房違約補償事宜已經(jīng)達成合意并履行完畢,雙方糾紛已解決。且雖然案涉房屋交付時未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但該房屋已具備基本使用功能,原告也辦理了收房手續(xù),實際開始享有房屋的使用權益。綜合上述事實,胡某某、甘某某在知曉案涉房屋存在交付瑕疵的情況下,仍然辦理入住手續(xù)并同意和解、收取了合理補償,現(xiàn)其再行要求中民公司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胡某某、甘某某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元(已減半),由原告胡某某、甘某某負擔(已支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朱少明
書記員:郭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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