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
被告劉國和。
委托代理人吳清華,湖北湛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胡某某與被告劉國和居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程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某及被告劉國和委托代理人吳清華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工程信息款4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因需開發(fā)房地產,原告向其提供工程建筑信息,雙方約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信息款10萬元。事后,因被告已支付6萬元,2014年4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4萬元的欠條,同時約定在年前第一批工程款付清。后經多次催討無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支持訴請。
本院認為,原告向被告提供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服務,被告亦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報酬,故應認定雙方形成了居間合同關系。被告下欠報酬向原告出具欠條,該報酬亦應給付,故本院對原告訴求予以支持。審理中,被告認為原告訴求超過訴訟時效,且因其提供的工程信息不完善以致工程款仍未收回,應駁回原告的訴求,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下欠的報酬約定工程款結算時付清,但庭審中被告表示工程款至今未收回,故本案訴訟時效應從原告向法院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故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主張原告未履行工程信息告知義務并要求返還60000元及利息損失,無證據證實,本院亦不予采納。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國和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胡某某工程信息款人民幣4000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用減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劉國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00元,匯款至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單位全稱: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分行團城山支行,賬號:17×××18。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程 軍
書記員:黃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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