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
董國江
齊某
楊素嵐(河北辰方律師事務所)
劉珊珊
張莉(河北辰方律師事務所)
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王楓
原告:胡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董國江。
被告:齊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楊素嵐,河北辰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珊珊。
委托代理人:張莉,河北辰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東區(qū)新開路42號創(chuàng)智大廈23層。
負責人:楊慶華,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楓。
原告胡某訴被告齊某、劉珊珊、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簡稱民安保險)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李鐵民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因案情復雜,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的委托代理人董國江、被告齊某的委托代理人楊素嵐、被告劉珊珊的委托代理人張莉、被告民安保險的委托代理人王楓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2013年10月2日14時許,紀超駕駛冀F×××××小型客車與被告齊某駕駛的津H×××××號小型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兩車損壞,紀超及乘車人胡沖和原告胡某受傷,齊某及所駕駛車輛乘車人李騰飛、齊朝輝、齊小壇受傷。蠡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已出具蠡公交認字(2013)第345-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紀超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齊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胡某無責任。該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警部門通過事故現(xiàn)場勘查、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所出具的法律文書。本院調取的交通事故卷宗顯示該認定書已送達事故各方當事人,且蠡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認定書日期瑕疵提出書面說明,經(jīng)審查(2013)第345-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真實有效。原告雖然否認該認定書,但并未提出相反證據(jù)證實,故對認該認定書,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主張該認定書未送達被告劉珊珊,因被告劉珊珊不是事故當事人,故對被告該抗辯意見不予采信。依據(jù)責任的劃分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請求,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因該車在被告民安保險投保了交強險,故賠償責任應由民安保險首先在交強險分項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車輛所有人與駕駛人并非同一人,被告劉珊珊雖然系事故車輛所有人,但被告齊某系駕駛人,駕駛人齊某已取得駕駛資格,事故發(fā)生時對車輛實際控制,劉珊珊將車輛交給有駕駛資格的齊某駕駛,對此次事故的發(fā)生不存在過錯,故本案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齊某按30%的比例承擔,被告劉珊珊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被告齊某與被告劉珊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不予支持。
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療,所產(chǎn)生的醫(yī)療費有醫(yī)療費票據(jù)證實,應予認定。原告主張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二次手術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以予支持。關于誤工費,因原告受傷前在博野縣三興橡膠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資3147元,有該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誤工證明、勞動合同、工資表等予以證實,應予認定,誤工時間應計算至評殘前一日共272天,誤工費為28532.8元,現(xiàn)原告主張27903.4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張交通費1000元,但并未提供交通費票據(jù)證實,不予支持。傷殘鑒定費系為查明原告受傷害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應予賠償。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過高,本院確定為3000元。因此,被告民安保險應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金項下承擔原告胡某誤工費27903.4元、護理費973.33元、傷殘賠償金1820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鑒定費1597.5元,總計51678.23元;在醫(yī)療費項下承擔醫(yī)療費3758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二次手術費9000元,總計49184元;由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傷,包括另案起訴的紀超的損失,醫(yī)療費總額為53897.53元,原告胡某在10000元醫(yī)療費限額內所占賠償比例為91.25%,即9125元;傷殘賠償金項下的賠償總額未超出110000元限額,故被告民安保險應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金項下賠償原告胡某51678.23元。交強險項下承擔胡某的損失總額為60803.23元(51678.23元+9125元)。原告胡某的剩余損失40059元(100862.23-60803.23),由被告齊某按3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即12017.7元。原告超出部分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賠償原告胡某各項損失人民幣60803.23元。
二、被告齊某賠償原告胡某各項損失人民幣12017.7元。
三、駁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限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710元,由被告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負擔人民幣1320元,由被告齊某負擔人民幣100元,由原告胡某負擔人民幣2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2013年10月2日14時許,紀超駕駛冀F×××××小型客車與被告齊某駕駛的津H×××××號小型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兩車損壞,紀超及乘車人胡沖和原告胡某受傷,齊某及所駕駛車輛乘車人李騰飛、齊朝輝、齊小壇受傷。蠡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已出具蠡公交認字(2013)第345-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紀超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齊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胡某無責任。該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警部門通過事故現(xiàn)場勘查、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所出具的法律文書。本院調取的交通事故卷宗顯示該認定書已送達事故各方當事人,且蠡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認定書日期瑕疵提出書面說明,經(jīng)審查(2013)第345-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真實有效。原告雖然否認該認定書,但并未提出相反證據(jù)證實,故對認該認定書,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主張該認定書未送達被告劉珊珊,因被告劉珊珊不是事故當事人,故對被告該抗辯意見不予采信。依據(jù)責任的劃分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請求,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因該車在被告民安保險投保了交強險,故賠償責任應由民安保險首先在交強險分項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車輛所有人與駕駛人并非同一人,被告劉珊珊雖然系事故車輛所有人,但被告齊某系駕駛人,駕駛人齊某已取得駕駛資格,事故發(fā)生時對車輛實際控制,劉珊珊將車輛交給有駕駛資格的齊某駕駛,對此次事故的發(fā)生不存在過錯,故本案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齊某按30%的比例承擔,被告劉珊珊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被告齊某與被告劉珊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不予支持。
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療,所產(chǎn)生的醫(yī)療費有醫(yī)療費票據(jù)證實,應予認定。原告主張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二次手術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以予支持。關于誤工費,因原告受傷前在博野縣三興橡膠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資3147元,有該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誤工證明、勞動合同、工資表等予以證實,應予認定,誤工時間應計算至評殘前一日共272天,誤工費為28532.8元,現(xiàn)原告主張27903.4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張交通費1000元,但并未提供交通費票據(jù)證實,不予支持。傷殘鑒定費系為查明原告受傷害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應予賠償。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過高,本院確定為3000元。因此,被告民安保險應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金項下承擔原告胡某誤工費27903.4元、護理費973.33元、傷殘賠償金1820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鑒定費1597.5元,總計51678.23元;在醫(yī)療費項下承擔醫(yī)療費3758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二次手術費9000元,總計49184元;由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傷,包括另案起訴的紀超的損失,醫(yī)療費總額為53897.53元,原告胡某在10000元醫(yī)療費限額內所占賠償比例為91.25%,即9125元;傷殘賠償金項下的賠償總額未超出110000元限額,故被告民安保險應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金項下賠償原告胡某51678.23元。交強險項下承擔胡某的損失總額為60803.23元(51678.23元+9125元)。原告胡某的剩余損失40059元(100862.23-60803.23),由被告齊某按3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即12017.7元。原告超出部分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賠償原告胡某各項損失人民幣60803.23元。
二、被告齊某賠償原告胡某各項損失人民幣12017.7元。
三、駁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限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710元,由被告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負擔人民幣1320元,由被告齊某負擔人民幣100元,由原告胡某負擔人民幣290元。
審判長:李鐵民
審判員:魯素敏
審判員:蔣大寒
書記員:張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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