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居民。系死者胡萬友之長子。
原告胡雙喜,居民,棗陽市楊垱鎮(zhèn)孫寨村四組居民,未婚,系供養(yǎng)五保戶,現(xiàn)由楊垱鎮(zhèn)養(yǎng)老院供養(yǎng),并居住在鎮(zhèn)養(yǎng)老院。系死者胡萬友之次子。
原告胡斌,棗陽市楊垱鎮(zhèn)孫寨村四組居民。系死者胡萬友之三子。
原告胡菊英,居民。系死者胡萬友之長。
原告胡鳳英,居民。系死者胡萬友之次。
原告胡秋英,居民。系死者胡萬友之三。
上列六原告委托代理人楊國勝,湖北共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六原告委托代理人姜小菊,湖北共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以下簡稱棗陽財產保險公司)。住所地:棗陽市襄陽路。
代表人楊冰。
委托代理人付杰,湖北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杜勇軍,居民。系鄂F2h525號貨車所有人和駕駛人。
原告胡某某、胡雙喜、胡斌、胡菊英、胡鳳英、胡秋英訴被告棗陽財產保險公司、杜勇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磊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某、胡雙喜、胡斌、胡菊英、胡鳳英、胡秋英的委托代理人姜小菊、被告棗陽財產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杰、被告杜勇軍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21日14時30分,胡萬友駕駛電動三輪車沿楊垱鎮(zhèn)楊垱街水泥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楊垱鎮(zhèn)十字街,與沿十字街由北向南杜勇軍駕駛的鄂F×××××的貨車相撞,致胡萬友受傷,后經棗陽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胡萬友于當日22時35分死亡。此事故經棗陽市交警大隊現(xiàn)場勘查、聽取當事人陳述,認定胡萬友駕駛車輛未讓右方來車先行是事故形成的原因,杜勇軍駕駛車輛未確保安全是事故形成的又一個原因。胡萬友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杜勇軍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胡萬友受傷后被送到棗陽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治療,診斷為:三級腦外傷,左側額顳頂部硬膜下血腫,腦疝形成。廣泛腦挫傷。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頂骨骨折。其在該院搶救治療無效,于當日22時35分死亡。原告支付醫(yī)療費15008.50元。棗陽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為胡萬友系生前因顱腦損傷而死亡。原告支付鑒定費700元。
杜勇軍作為被保險人于2013年5月17日將其所有的鄂F×××××號貨車在棗陽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強險和一份機動車輛保險單,機動車輛保險單約定: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額1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保險金額10000元。交強險及機動車輛保險保險期間均為2013年5月18日零時起至2014年5月17日24時止。
另查明,胡萬友生于1930年10月15日,其公民身份號碼為××。其生前生育三兒三女,即本案原告長子胡某某、次子胡雙喜、三子胡斌、長女胡菊英、次女胡鳳英、三女胡秋英。胡某某已婚,現(xiàn)居住在楊垱鎮(zhèn)孫寨村四組,胡雙喜未婚,系供養(yǎng)五保戶,現(xiàn)在楊垱鎮(zhèn)養(yǎng)老院供養(yǎng),并居住在鎮(zhèn)養(yǎng)老院。胡菊英、胡鳳英、胡秋英現(xiàn)均已結婚,分別居住在楊垱鎮(zhèn)寺莊村、西村、太平鎮(zhèn)高樓門村。胡萬友的妻子于2000年病故,其妻子生前由其大兒子胡某某供養(yǎng),并養(yǎng)老送終。胡萬友生前由三兒子胡斌供養(yǎng),并養(yǎng)老送終。胡萬友妻子去世后,其生前一直隨其三兒子胡斌生活居住在棗陽市楊垱鎮(zhèn)中心社區(qū)居委會所轄地楊垱街市場路72號。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本次交通事故棗陽市交警大隊認定胡萬友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杜勇軍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雙方當事人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杜勇軍將其所有的肇事車輛鄂F×××××號貨車在棗陽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該車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交通事故,棗陽財產保險公司依法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杜勇軍按責賠償30%。原告要求二被告賠償其父親因本案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失,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請求過高部分,不予保護。本院依法對原告的損失核定如下:
1、醫(yī)療費15008.50元。原告支付的醫(yī)療費15008.50元,有原始票據(jù)相印證,應予保護。
2、喪葬費19360元。按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賠償6個月。即19360元(38720元÷2)。
3、鑒定費700元。原告支付的鑒定費700元,有原始票據(jù)相印證,應予保護。
4、死亡賠償金114530元。胡萬友雖系農村居民,但其生前多年一直隨其小兒子胡斌生活居住在棗陽市楊垱鎮(zhèn)中心社區(qū)居委會所轄地楊垱街市場路72號,其居住地和生活消費地均在城鎮(zhèn),原告要求按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以下簡稱賠償標準)中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2906元賠償胡萬友死亡賠償金114530元(22906×5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保護。
5、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此事故造成胡萬友死亡,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正當。胡萬友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過高,本院結合被告的過錯程度、經濟能力、原告精神損害后果、當?shù)仄骄钏降纫蛩?,本院酌定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原告未提供交通費票據(jù),其要求賠償交通費1000元,本院不予保護。原告要求賠償支付給棗陽市交警大隊停車場拖車費1100元,因原告交納的1100元拖車費系一般收據(jù),沒有收款單位,也沒有收款單位加蓋公章,本院不予保護。以上原告損失共計159598.50元,由棗陽財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喪葬費19360元、死亡賠償金806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共計120000元。胡萬友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杜勇軍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下余損失醫(yī)療費5008.50元、鑒定費700元、死亡賠償金33890元,共計39598.50元,由杜勇軍賠償30%,即11879.55元。被告棗陽財產保險公司辯稱原告訴訟請求過高,有一部分不應保護;原告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鑒定費其公司不應賠償,訴訟費其公司不應承擔的理由,與本案事實相符,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其辯稱胡萬友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理由,與本案事實不符,與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胡萬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棗陽財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胡某某、胡雙喜、胡斌、胡菊英、胡鳳英、胡秋英賠償12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杜勇軍向原告胡某某、胡雙喜、胡斌、胡菊英、胡鳳英、胡秋英賠償11879.5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胡某某、胡雙喜、胡斌、胡菊英、胡鳳英、胡秋英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28元,減半收取664元,由杜勇軍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38。上訴人也可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 磊
書記員:黃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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