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大軍,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鄖西縣人,村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銳,湖北豪然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調查取證,代書訴狀,出庭參與訴訟,有權追加、變更、放棄訴請,參與調解,直至一審審理終結。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祖海,湖北豪然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調查取證,代書訴狀,出庭參與訴訟,有權追加、變更、放棄訴請,參與調解,直至一審審理終結。、
被告:許昌萬商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qū)天寶路與延安路路口。
法定代表人:齊昌士,任該公司總經(jīng)理職務。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紅雨,河南世紀風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有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特別授權。
原告胡大軍與被告許昌萬商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商置業(yè)公司)債務轉移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大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余祖海、被告萬商置業(yè)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紅雨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胡大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440000元,并從2016年11月20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到本金付清時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320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萬商置業(yè)公司在許昌市魏都區(qū)開發(fā)五洲萬商城并將工程承包給張大朋施工,張大朋將勞務分包給杜某,杜某將6、7、8號樓木工分包給我施工。施工完畢后,經(jīng)我與杜某結算,杜某共欠我勞務費900000元,2016年9月1日,杜某向我出具900000元欠條一張。事后,經(jīng)協(xié)商,我同意杜某將該筆債務轉讓給萬商置業(yè)公司。2016年9月2日,萬商置業(yè)公司向我出具欠條一張并約定了付款時間、違約責任、管轄法院等事項。2016年11月8日,在當?shù)卣畢f(xié)調下,萬商置業(yè)公司又以甲方名義向我、杜某、高清華三人出具了欠條,明確了應付給我們三人各自欠款的具體數(shù)額、付款時間、違約責任、管轄法院等事項。約定期限屆滿后,萬商置業(yè)公司只支付了部分欠款,尚欠我440000元未予支付。為此訴至法院,請求秉公裁判。
萬商置業(yè)公司辯稱:1.原告起訴與事實不符,現(xiàn)我公司只欠原告240000元。2017年1月20日,原告與杜某、高清華協(xié)商并同意,我公司給他們三人付款300000元,其中200000元是付給原告的款項,該款原告同意匯入杜某賬戶,杜某收到此款后已向原告支付,現(xiàn)我公司僅欠原告240000元。2.原告同時主張利息和違約金金額過高,且無法律依據(jù),依法不應支持。3.我公司現(xiàn)在正在建設階段,資金緊張,我公司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調解解決此事。
當事人圍繞爭議的事實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沒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雙方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作以下分析認定:1、被告應付原告款項數(shù)額的認定問題。原、被告一致確認被告應付給原告的總款為900000元。原告陳述已付460000元,尚欠440000元未付;被告陳述已付原告660000元,尚欠的只有240000元。對雙方有爭議的200000元,被告提交了2017年1月20日杜某給被告出具的一份300000元領條,以證明杜某將其中的200000元已支付給原告,并申請證人杜某出庭證明被告這一主張,但原告否認被告這一主張,原告認為其從杜某手中承包五洲萬商城項目6、7、8號樓木工工程曾向杜某交納了300000元保證金,其中200000元是經(jīng)案外人王軍轉入杜某賬戶的。杜某2017年1月20日收到被告付款后匯入王軍賬戶中的200000元是杜某返還的保證金,而非被告支付原告的欠款,這200000元不應從被告應付給原告的900000元欠款中扣除,為此原告當庭提交了杜某于2016年4月30日收取原告300000元保證金的收據(jù)及轉賬憑證予以證實。對此本院認為,被告于2016年9月2日給原告胡大軍及案外人高清華、杜某出具的總欠條中,已明確了應給付該三人各自的欠款數(shù)額。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提交其公司財務賬已付款明細中,除2017年1月20日那筆300000元付款載明系“付6、7、8號樓高清華、胡大軍、杜某工程款300000元”外,其余每筆付款也都是直接向該三人分別支付的,2017年1月20日所付的300000元被告也是直接匯入杜某個人賬戶的,其公司財務賬雖記載的是付該三人工程款,但被告并未明確這300000元中該三人各自應得的份額是多少,現(xiàn)被告僅憑杜某的收據(jù)及杜某的個人證明,即認定其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匯入杜某賬戶中的300000元工程款中有200000元已支付給原告抵作被告付給原告欠款的依據(jù)尚不充分。同時,從本案原告提交的其與杜某簽訂的《木工勞務合同》和杜某收取原告保證金的事實看,原告與案外人杜某、王軍之間均存在經(jīng)濟往來。杜某轉賬給王軍的200000元,是返還保證金還是支付其他款項的事實尚不明確,由此亦無法認定該200000元系被告通過杜某付給原告工程款的事實。2、原告同時主張違約金和利息是否過高,有無法律依據(jù)問題。本案被告在2016年9月2日給原告出具的欠條中明確約定了分期付款時間,同時約定“到期付款日,若超過五個工作日……付款方承擔本次付款之日起按月2分息計算,并承擔本次付款金額的30%違約金”。在2016年11月8日的欠條中再次明確了此項約定。由此可見,原告同時主張利息和違約金是有事實依據(jù)的,法律也未明確禁止當事人對違約金和利息不能同時主張,但雙方協(xié)議約定的違約金和利息之和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予以適當減少,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jù)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萬商置業(yè)公司將其在河南省許昌市開發(fā)的五洲萬商城發(fā)包給張大朋施工,張大朋又將工程分包給杜某。2016年4月23日,原告胡大軍與杜某簽訂木工勞務合同,約定杜某將五洲萬商城6、7、8號樓的木工工程承包給胡大軍。2016年8月31日,工程完工后,杜某將欠胡大軍的工程款900000元轉移至萬商置業(yè)公司名下。2016年9月2日,萬商置業(yè)公司以甲方名義出具欠條,內容如下:“欠條,今欠木工班組組長胡大軍在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qū)五洲萬商城6、7、8#樓施工工程款及木工工資,合計玖拾萬元整¥900000.00元人民幣(欠款方為甲方,胡大軍為乙方)。一、此欠款協(xié)議甲方向乙方支付如下:1:2016年9月20日支付貳拾伍萬。2:2016年10月20日支付貳拾萬。3:2016年11月20日支付貳拾萬。4:2016年12月20日支付貳拾伍萬。二、到期付款日,若超過五個工作日不按此付款方式支付。付款方應承擔本次付款之日起按月2分息計算,并承擔本次付款金額的30%的違約金。此合約雙方自愿,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若由此發(fā)生糾紛,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裁決。本協(xié)議雙方簽字蓋章或按手印生效。甲方:(蓋章)許昌萬商置業(yè)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印章),齊昌士?。ㄓ≌拢?,賴家瑤(簽字)。乙方:胡大軍(簽字)。日期:2016年09月02日”。2016年9月26日至11月7日期間,萬商置業(yè)公司支付胡大軍工程款共計130000元。后因被告萬商置業(yè)公司未按約定付款,經(jīng)當?shù)卣畢f(xié)調,2016年11月8日,萬商置業(yè)公司再次以甲方名義向以胡大軍、杜某、高清華為乙方的三人出具欠條,欠條明確欠胡大軍共900000元,已付130000元,尚欠人工費495000元,材料費275000元,該欠條同時明確欠杜某人工費386000元,欠高清華510000元(其中人工費361360元,材料費148640元),欠條再次約定了付款時間,管轄法院,并進一步明確:“若甲方未能兌現(xiàn)以上協(xié)議,則欠條以2016年9月2日為準,甲方承擔應付款月息2%的利息,并承擔應付款30%的違約金”。2016年11月8日至2017年1月3日期間,萬商置業(yè)公司又分三次共支付胡大軍工程款330000元。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杜某與胡大軍簽訂木工勞務合同,在合同約定的工程完工后,經(jīng)杜某、胡大軍、萬商置業(yè)公司三方協(xié)商一致,將杜某欠胡大軍的900000元工程款轉移至萬商置業(yè)公司名下,由萬商置業(yè)公司負責支付。對該債務轉移至萬商置業(yè)公司名下的事實,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胡大軍承認萬商置業(yè)公司在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期間向其分批支付了工程款460000元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可。對于杜某匯入王軍賬戶的200000元,認定為萬商置業(yè)公司支付胡大軍工程款的依據(jù)不足,故對萬商置業(yè)公司辯稱僅欠胡大軍240000元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胡大軍要求萬商置業(yè)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44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胡大軍要求萬商置業(yè)公司支付從2016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到本金付清時止的訴訟請求,因原、被告在2016年11月8日的欠條中約定,被告應在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所欠全部人工費,2017年1月20日前付清所欠全部材料款,并約定逾期付款應承擔應付款月息2%的利息,該欠條中同時注明被告在支付原告130000元后,尚欠原告人工費495000元,材料費275000元。按上述約定的付款順序,可以認定,在2016年11月8日立據(jù)后被告已支付原告的330000元為人工費,尚欠原告440000元包含有材料費275000元及人工費165000元(440000元-275000元),故原告主張利息的計算方式是165000元自2016年12月20日起按月息2%計算至本金還清時止,275000元自2017年1月20日起按月息2%計算至本金還清時止。關于原告主張的違約金132000元,根據(jù)雙方的約定,若萬商置業(yè)公司未按約定付款,應承擔應付款月息2%的利息并承擔應付款30%的違約金,原、被告約定的利息與違約金之和明顯高于因被告逾期付款給原告造成的實際損失,本院酌定原告主張的利息和違約金之和不得超過年利率24%,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約定逾期付款利息為月利率2%,即年利率24%,本院已予以支持,因此,對原告主張的違約金132000元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許昌萬商置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尚欠原告胡大軍的工程款440000元整,并支付以165000元為本金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和以275000元為本金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本金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胡大軍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520元,減半收取計4760元,原告胡大軍負擔810元,被告許昌萬商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39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何昌錄
書記員: 黃林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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