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巴東縣人,無固定職業(yè),住湖北省巴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雄,湖北大諾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原告):河南豫鴻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野縣東方明珠5號樓1單元702室。
法定代表人:鮑清華,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華,湖北松之盛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璇,湖北松之盛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被告)胡某某與被告(原告)河南豫鴻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豫鴻物流)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胡勝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6年10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胡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雄,被告(原告)豫鴻物流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華、張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被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豫鴻物流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向其支付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間的雙倍工資55,000元;2、判決豫鴻物流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7,500元;3、判決豫鴻物流向其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15,000元;4、判決豫鴻物流向其支付節(jié)假日、雙休日加班費55,172.41元;5、判決豫鴻物流賠償其因未繳納失業(yè)保險、給原告造成的損失4,055.70元;6、判決豫鴻物流支付其2月份工資5,000元。事實及理由:2014年11月胡某某入職豫鴻物流公司從事司機工作,工作地點在青山區(qū)黃家大灣收費站。在崗期間,豫鴻物流一直未與胡某某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辦理社會保險,加班不支付加班費,并且拖欠和克扣工資。2016年3月,因豫鴻公司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未與胡某某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辦理社會保險,加班不支付加班費,并且拖欠和克扣工資,胡某某被迫辭職。2016年6月14日胡某某向武漢市青山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因?qū)υ撝俨梦鞒龅那鄤谌酥俨米諿2016]124號仲裁裁決書不服,訴至法院。豫鴻物流辯稱:1、胡某某與豫鴻物流之間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案外人鮑春華系貨車車主,與豫鴻物流簽訂了掛靠協(xié)議從事車輛運營,胡某某系車主招用的攪拌車司機,車主對胡某某進行管理、發(fā)放工資,與掛靠單位豫鴻物流之間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2、胡某某與豫鴻物流之間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胡某某要求豫鴻物流支付雙倍工資、經(jīng)濟補償金、經(jīng)濟賠償金、加班工資等一切主張沒有法律依據(jù)。3、即使胡某某與豫鴻物流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胡某某的請求并非都合理合法。綜上,胡某某與豫鴻物流之間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豫鴻物流無需向胡某某支付雙倍工資、經(jīng)濟補償金、經(jīng)濟賠償金、雙休日節(jié)假日加班費等,請求法院駁回胡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對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胡某某于2014年11月27日進入豫鴻物流處工作,崗位為攪拌車司機,工作地點為武漢市青山區(qū),根據(jù)胡某某提供的銀行流水,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胡某某的工資共計為51,370元,其離職前的月平均工資為4,280.83元,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016年3月1日,胡某某從豫鴻物流處離職。胡某某在豫鴻物流處工作期間,豫鴻物流對胡某某進行了考勤及工作任務量管理。同時豫鴻物流未為胡某某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再查明,本院在審理(2016)鄂0107民初1592號原告河南豫鴻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胡某某勞動爭議一案中,因與本案互為原、被告,故將該案并入本案中審理。
另查明,豫鴻物流于2014年8月12日成立,其法定代表人是鮑春華。2016年5月30日辦理了法人變更登記手續(xù),變更后的法人為鮑清華。
本院認為,關于胡某某要求豫鴻物流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向其支付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間的雙倍工資55,000元的要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胡某某自2014年11月27日進入豫鴻物流公司工作,雙方未訂立勞動合同,豫鴻物流應當自2015年1月至2015年11月向胡某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故對于胡某某要求豫鴻物流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該期間胡某某工資共計47,970元,因此豫鴻物流應當向胡某某支付二倍工資差額47,97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胡某某要求豫鴻物流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7,500元的要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胡某某在工作期間,豫鴻物流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應當向胡某某支付經(jīng)濟補償。因此,對胡某某要求豫鴻物流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胡某某在豫鴻物流工作期間為一年三個月,豫鴻物流應當向胡某某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6,421.25元(4,280.83元*1.5個月),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胡某某要求豫鴻物流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15,000元的要求,庭審中胡某某明確表示只要求豫鴻物流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不要求豫鴻物流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本院予以照準。關于胡某某要求豫鴻物流支付節(jié)假日、雙休日加班費及未休年休假工資55,172.41元的要求,雖然胡某某提供了考勤表,擬證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實,但根據(jù)雙方在法庭上的陳述,胡某某的工資組成為底薪2,400元加25元/車來計算勞動報酬,屬于計件工資的形式,胡某某根據(jù)自己的工作量實行多勞多得。故其要求豫鴻物流支付節(jié)假日、雙休日加班費的訴請于法無據(jù),故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胡某某要求豫鴻物流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要求,依據(jù)《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職工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胡某某在豫鴻物流工作1年3個月,可以享受5天帶薪年休假,豫鴻物流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已安排胡某某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應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1,968.20元(4,280.83元/21.75天*5天*200%),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關于胡某某要求豫鴻物流賠償其因未繳納失業(yè)保險造成的損失4,055.70元的訴請,根據(jù)《湖北省失業(yè)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失業(yè)人員失業(yè)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guī)定繳費時間滿1年的,失業(yè)后發(fā)給3個月的失業(yè)保險金,以后每增加1年繳費時間,增發(fā)2個月的失業(yè)保險金,領取失業(yè)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胡某某工作期間為1年3個月,可以享受3個月的失業(yè)保險待遇,因此豫鴻物流應當向胡某某賠償失業(yè)保險金損失3,255元(1,550元/月*70%*3個月),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胡某某要求豫鴻物流支付其2016年2月份工資5,000元的訴請,根據(jù)《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shù)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痹櫸锪魑聪蚍ㄔ禾峤灰阎Ц逗衬?016年2月份工資及其計算標準的證據(jù),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胡某某要求支付2016年2月5,000元工資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豫鴻物流要求法院確認胡某某與豫鴻物流之間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無需支付胡某某雙倍工資差額49,820元,經(jīng)濟補償金7,328.70元,加班及年休假工資55,172.41元、失業(yè)保險金損失3,255元等一切費用的請求,因胡某某的工作時間、地點及工作量均受豫鴻物流的管理,工資也由豫鴻物流原法人鮑春華及其配偶馬國曉代為發(fā)放,其與豫鴻物流公司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豫鴻物流稱胡某某系掛靠車主聘請的司機,其代掛靠車主進行管理并收取管理費的辯稱意見,因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湖北省失業(yè)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原告)河南豫鴻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被告)胡某某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47,970元;
二、被告(原告)河南豫鴻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被告)胡某某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6,421.25元;
三、被告(原告)河南豫鴻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被告)胡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1,968.20元;
四、被告(原告)河南豫鴻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被告)胡某某支付失業(yè)保險金損失3,255元;
五、被告(原告)河南豫鴻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被告)胡某某支付2016年2月工資5,000元;
六、駁回原告(被告)胡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七、被告(原告)河南豫鴻物流有限公司無需支付原告(被告)胡某某加班工資53,204.21元(55172.41元1968.20元);
八、駁回被告(原告)河南豫鴻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制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班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原告(被告)胡某某訴被告(原告)河南豫鴻物流有限公司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被告)胡某某負擔,予以免交。被告(原告)河南豫鴻物流有限公司訴原告(被告)胡某某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5元,由被告(原告)河南豫鴻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10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7;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胡 勝
書記員:吳崢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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