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國典。
委托代理人張延萍,女,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老河口市畜牧獸醫(yī)局(以下簡稱畜牧局)。
法定代表人陳文保,系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張春虎,男,湖北正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胡國典與被告畜牧局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國典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延萍,被告畜牧局的委托代理人張春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胡國典生于1949年12月17日。原告訴稱其從事獸醫(yī)工作,1966年8月被被告招工到老河口市竹林橋鎮(zhèn)畜牧獸醫(yī)站,又在薛集鎮(zhèn)、孟樓鎮(zhèn)干過,后來自己又單干。被告畜牧局則辯稱,被告與原告胡國典之間沒有勞動關系,被告沒有義務為原告辦理養(yǎng)老保險。原告胡國典在2015年6月向老河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時已滿65周歲,該委以原告“退休時間應2009年12月,社會保險費亦應在此之前,距現在已達6年,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為”為由,作出河勞仲不字(2015)第09號《不予受理通知書》。
另查明,原告持有一本2007年1月15日農業(yè)部人事勞動司發(fā)的《職業(yè)資格證》。另,原告當庭舉的、自稱是“工作證”的證據,原告在庭審中確認為老河口市畜牧局加蓋印章的一本《許可證》,該《許可證》有效期為1996年4月至1998年4月。
本院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胡國典自稱與被告畜牧局有勞動關系,但原告沒有向本院提交能夠證明其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且被告畜牧局稱與原告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即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夠證明其與被告建立了勞動關系,因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證據,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向老河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時已滿65周歲,按照法律規(guī)定男性60歲退休,原告并沒有在自認為其權利被被告侵害后的法定仲裁期間提出仲裁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原告的仲裁請求已超過仲裁時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參照勞社部發(fā)(2005)1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胡國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胡國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何秀英 人民陪審員 張 鈺 人民陪審員 陳 丹
書記員: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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