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一審被告)胡雙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英山縣人,住英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行舟,上海大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褯上訴人(一審原告)胡小春,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英山縣人,住英山縣溫泉鎮(zhèn)蓮花路22號,公民身份號碼42212619661013402X。
委托訴訟代理人:盛才興,系胡小春系之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東升,湖北超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上訴人胡雙某因與被上訴人胡小春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英山縣人民法院(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8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胡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行舟、被上訴人胡小春及委托代理人盛才興、劉東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胡雙某上訴請求: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股權轉讓協(xié)議不是我簽的,要求撤銷原判。
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另查明:胡雙某與胡小春之間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及向胡雙某向胡小春出具的入股金收條“胡雙某”簽名經西南政法大學鑒定中心鑒定均為胡雙某本人親筆書寫,鑒定費2000元。
本院認為,本案中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胡雙某與胡小春之間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及胡雙某向胡小春出具的入股資金收條中“胡雙某”簽名是否是胡雙某本人親筆書寫。二審中經鑒定轉讓協(xié)議與收條中簽名均是胡雙某本人親筆書與,胡雙某上訴中提出不是本人簽名與事實不符,故胡雙某提出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及胡雙某向胡小春出具的入股資金收條中“胡雙某”簽名不是本人親筆書寫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上訴人胡雙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90元及鑒定費2000元,由胡雙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焱奇 審判員 樊勁松 審判員 傅焰明
書記員:吳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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