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陸遜,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志高。
被告:蘄春縣運通旅游運輸有限公司。住所:蘄春縣漕河鎮(zhèn)蘄陽中路349號。
法定代表人:許志。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公司。住所:蘄春縣漕河鎮(zhèn)齊昌大道288號。
負責人:鄭柱子。
原告胡某姣訴被告孫志高、蘄春縣運通旅游運輸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胡某姣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胡某姣自愿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胡某姣撤訴。
案件受理費415.4元,減半收取計207.7元,由原告胡某姣負擔。
審判員 顧俊
書記員:黃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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