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胡春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胡某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胡玉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胡某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胡金某。
五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趙明,湖北楚賢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潘春來,宜昌市夷陵區(qū)龍發(fā)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胡某某、胡某某、胡金某、胡春某、胡玉某為與被上訴人李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區(qū)人民法院(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8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尹為民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唐兆勇、代理審判員陳繼雄參加的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當事人在二審提供了新的證據,原判決不屬錯誤裁判。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宜昌市夷陵區(qū)人民法院(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810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宜昌市夷陵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360元,本院退還上訴人胡某某、胡某某、胡金某、胡春某、胡玉某。
審 判 長 尹為民 審 判 員 唐兆勇 代理審判員 陳繼雄
書記員: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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