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住址:武漢市硚口區(qū),
原告:胡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武昌區(qū),
原告:張小云,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住址:武漢市硚口區(qū),
三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項檢,湖北良朋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商勝江,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胡某、胡某、張小云與被告商勝江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中,原告胡某、胡某、張小云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quán)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quán)利和訴訟權(quán)利,現(xiàn)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其意思表示真實,亦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胡某、胡某、張小云撤回起訴。
審判員 邱敏
書記員: 李世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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