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荊州市人,住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琪利,湖北弘愿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培培,湖北弘愿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湖北榮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夏區(qū)廟山開發(fā)區(qū)兩湖大道廟山管委會。
法定代表人:袁榮形,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建偉,男,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原告胡某某訴被告湖北榮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琪利、張培培,被告榮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榮形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肖建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資19077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入職到被告處工作,月平均工資2600元。由于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7月份至2016年12月份工資,其于2017年2月10日向我出具下欠工資金額為14439元的欠條一張。后被告又拖欠2017年4月至5月的工資,被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我出具下欠工資金額為4638元的欠條一份,以上共計19077元?,F(xiàn)訴至法院,要求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榮某公司下欠原告胡某某工資19077元有欠條證實,且被告榮某公司予以認可,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成立,被告榮某公司依法應負清償責任。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判決如下:
由被告湖北榮某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胡某某支付下欠工資款1907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或其他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支付遲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費278元,減半收取139元,由被告湖北榮某家具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羅燕紅
書記員:王雅睿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