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浠水縣南城開發(fā)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志杰,湖北眾之聲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0310843167。代理權限:代為提起訴訟、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出上訴、反訴,承認和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黃和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建筑業(yè),住浠水縣。
原告胡某某與被告黃和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訴訟中,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胡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胡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6266元,減半收取為3133元,由原告胡某某負擔。
審判員 鄧子瑤
書記員:胡愛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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