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艷,上海灝思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源照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孫宏君。
原告胡某與被告上海源照實業(yè)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62萬元;2、被告支付原告上述借款62萬元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5%標準計算的利息;3、被告向原告歸還借款本金63萬元;4、被告支付原告上述借款63萬元自2018年7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5%標準計算的利息;5、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6月22日,原、被告簽訂了《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約定被告因經營流轉資金需要向原告借款,金額為62萬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利率為年利率12.5%。2018年7月3日,原、被告簽訂了《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約定被告因經營流轉資金需要向原告借款,金額為63萬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利率為年利率12.5%。之后,原告依約向被告付款125萬元,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經多次催討未果,原告訴至本院。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原告(出借人)與被告(借款人)簽訂的《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一份,合同約定借款金額62萬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利率為年利率12.5%,利隨本清。
2、原告(出借人)與被告(借款人)簽訂的《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一份,合同約定借款金額63萬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利率為年利率12.5%,利隨本清。
3、銀行明細清單七頁,證明原告的父親胡雪祥于2017年6月22日分四筆轉給被告共計52萬元,原告的父親胡雪祥于2017年7月3日分兩筆向被告付款共計52萬元;原告的父親胡雪祥2018年6月22日轉賬支付被告10萬元;原告于2018年7月4日轉給被告11萬元;上述轉賬合計125萬元,即原告履行涉案合同交付借款的憑證。
4、原告的父親胡雪祥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上述付款是原告的父親胡雪祥替原告支付的。
被告上海源照實業(yè)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鑒于被告未到庭應訴,本院對原告的陳述及提供的證據,進行核對,經審理查明,確認原告所述屬實。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銀行賬戶明細等證據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且原告已向被告出借125萬元的事實,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視為其放棄抗辯權利,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可予采信。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還本付息的訴請可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源照實業(yè)有限公司歸還原告胡某借款本金62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上海源照實業(y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某上述62萬元借款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5%標準計算的利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上海源照實業(yè)有限公司歸還原告胡某借款本金63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四、被告上海源照實業(y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某上述借款63萬元自2018年7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5%標準計算的利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6,050元(原告已預繳),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聞??怡
書記員:羅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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