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陳志磊(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
魏某某
陽谷平某運輸有限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谷支公司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保定市高陽縣。
委托代理人陳志磊,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聊城市陽谷縣。
被告陽谷平某運輸有限公司,地址:山東省聊城市陽谷縣東環(huán)路,統(tǒng)一信用代碼:91371521590329171U。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谷支公司,地址:陽谷縣谷山路185號,統(tǒng)一信用代碼:91371521868034061E。
原告胡某某與被告魏某某、陽谷平某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谷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陽谷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朱小妹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魏某某、陽谷平某運輸有限公司、人保財險陽谷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魏某某駕駛魯P×××××-魯PD733掛號車輛與原告胡某某駕駛車輛發(fā)生刮蹭的交通事故,之后魏某某駕車未停車,被胡某某追上后上車跟他理論,又將胡某某甩倒在地上,造成胡某某受傷,交管部門認定魏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魏某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陽谷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一份。
損失逐項確定如下:1、醫(yī)療費3162.6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元;3、誤工費6666.6元;4、護理費2533.6元;5、交通費500元。
以上損失共計14862.8元,由被告人保財險陽谷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nèi)足額賠償原告。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谷支公司賠償原告胡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4862.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履行。
并將賠償款匯至原告指定賬戶(戶名:胡某某,開戶行:青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社金橋信用社,賬號:62×××31)。
案件受理費270元由被告魏某某、陽谷平某運輸有限公司連帶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魏某某駕駛魯P×××××-魯PD733掛號車輛與原告胡某某駕駛車輛發(fā)生刮蹭的交通事故,之后魏某某駕車未停車,被胡某某追上后上車跟他理論,又將胡某某甩倒在地上,造成胡某某受傷,交管部門認定魏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魏某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陽谷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一份。
損失逐項確定如下:1、醫(yī)療費3162.6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元;3、誤工費6666.6元;4、護理費2533.6元;5、交通費500元。
以上損失共計14862.8元,由被告人保財險陽谷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nèi)足額賠償原告。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谷支公司賠償原告胡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4862.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履行。
并將賠償款匯至原告指定賬戶(戶名:胡某某,開戶行:青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社金橋信用社,賬號:62×××31)。
案件受理費270元由被告魏某某、陽谷平某運輸有限公司連帶承擔。
審判長:朱小妹
書記員:王渤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