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住武穴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居建平,男,武穴市梅川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被告:陳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穴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戴雄,男,廣東廣深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胡云某與被告陳小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云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陳小某支付欠款176000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陳小某承擔。事實和理由:胡云某與陳小某系朋友關系。陳小某在深圳市經(jīng)營電子產(chǎn)業(yè)缺乏資金,多次與胡云某商量借款。胡云某于是借款72.60萬元給陳小某。后經(jīng)胡云某多次催討,陳小某于2016年3月17日用網(wǎng)銀還款55萬元,但余款經(jīng)催討未果。
本院認為,原告胡云某與被告陳小某對雙方之間存在的民間借貸關系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借款的實際金額多少?借款利息應如何計算?原告胡云某給借條復印件的法律后果如何?
(一)關于本案借款的實際金額,即本金問題。原告胡云某與被告陳小某對借款本金的說法不一,原告胡云某認為是37萬元,被告陳小某認為是17萬元。由于借款時間長,原、被告雙方就借款本息進行了一次結算,并重新出具了包含利息、總額為72.60萬元的借條,借款的初始借條也已退轉(zhuǎn),不易于對借款本金進行認定。但借款時間大致是可以確定的,雙方對借款利率相差不大,因此可以此對借款本金進行大致的推算,以確定原、被告誰的陳述更符合實際。按原告胡云某對72.60萬元借條由來的陳述,雖然存在利率過高及計算復息的情況,但在邏輯上是通的,比較切合實際;按被告陳小某的陳述,其一、25萬元的借條有17萬元的本金及8萬元的利息,但17萬元的借款在二個月左右的時間里按年利率20%計算出8萬元的利息顯然是不可能的;其二,25萬元的借條計算四年(自2011年2月10日至2015年2月2日),利息要達到47.6萬元才能達到最后的借條72.60萬元的金額,且還不包括2013年還的5萬元,據(jù)此年利率要達到47.6%以上,這與被告陳小某自己陳述的利率標準相差甚遠。綜上,被告陳小某關于借款本金的陳述不符合客觀實際,原告胡云某關于借款本金的陳述是可信的,借款本金應認定為37萬元,即2010年12月1日12萬元,2011年2月10日20萬元,2011年2月18日5萬元。
(二)借款利息應如何計算?本案72.6萬元的借條含有利息,且有復息,利息的計算有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部分,因此應予調(diào)整。因借款時對利率只有口頭約定沒有書面約定,但原告胡云某陳述的年25%的利率符合客觀實際,可予確認,但該利率高于法律規(guī)定,故本案借款利率可認定為年24%。根據(jù)認定的借款金額、時間、利率,截止2015年2月2日,計算借款利息為360881元,加上本金37萬元,共計730881元。
(三)原告胡云某給借條復印件的法律后果,即是否表示被告陳小某只還款55萬元就能了結本案借款本息。被告陳小某雖然提出其與原告胡云某協(xié)商,本案借款本息只需還款55萬元,但未得到原告胡云某的認可,而又未提供充分的證據(jù)予以證實,僅憑原告胡云某給付借條復印件的行為對此尚不足以證實,不能產(chǎn)生雙方借款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被告陳小某應償還原告胡云某借款本息730881元,扣減已給付的60.10萬元(5萬元+1000元+55萬元),還應償付129881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第二百零五條“借款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钡囊?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陳小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胡云某欠款129881元。
二、駁回原告胡云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20元,由原告胡云某負擔1000元,被告陳小某負擔28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 慶 審 判 員 黃勝華 人民陪審員 程衛(wèi)東
書記員:陸澤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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