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青浦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華炳,上海正毅國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裘天寶黃金珠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原告胡某某訴被告上海裘天寶黃金珠寶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上海裘天寶黃金珠寶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原、被告在2016年7月7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7月7日進入被告處從事倉管工作,月平均工資為人民幣2,480元。2019年1月7日,雙方解除勞動關系。2019年8月19日,原告向上海市青浦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青浦仲裁委)申請仲裁。青浦仲裁委作出的裁決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請求,現(xiàn)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遂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上海裘天寶黃金珠寶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系本市戶籍從業(yè)人員,被告為原告辦理了起始日期為2016年7月7日的用工登記,未辦理退工手續(xù)。2019年1月7日,原告以被告惡意拖欠工資、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與被告解除勞動合同。
另查明,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青浦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原、被告在2016年7月7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青浦仲裁委經(jīng)審理,裁決確認原、被告在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并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對原告要求確認原、被告在2016年7月7日至2018年8月19日期間的勞動關系的請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該裁決,訴至本院。
又查明,被告在本院(2019)滬0118民初5804號一案庭審中陳述“被告于2017年6月開始已經(jīng)有拖欠工資,至2018年2月所有員工都有處置了,因原告的勞動關系想掛在被告公司,被告一直處于重組的狀態(tài),如果能夠恢復經(jīng)營,原告還能繼續(xù)在被告處工作”。
以上查明的事實,有原告的陳述、青勞人仲(2019)辦字第1887號裁決書及庭審筆錄、(2019)滬0118民初5804號民事判決書及庭審筆錄等證據(jù)予以佐證,并經(jīng)庭審出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相應的訴訟權(quán)利。本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已經(jīng)確認了被告為原告辦理了起始日期為2016年7月7日的用工登記及原告于2019年1月7日與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被告無相反證據(jù)予以推翻,本院對此予以確認。被告在(2019)滬0118民初5804號一案庭審中的陳述,亦表明雙方勞動關系在2019年1月7日前未發(fā)生終止的情形,故對原告要求確認2016年7月7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間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的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確認原告胡某某與被告上海裘天寶黃金珠寶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7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被告上海裘天寶黃金珠寶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陳??薇
書記員:顧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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