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蔡甸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曉君,湖北平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市蔡甸區(qū)蔡甸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所,住所地武漢市蔡甸區(qū)蔡甸街蓮花湖大道***號。
法定代表人:易洪波,該所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君,湖北人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肖某某與被告武漢市蔡甸區(qū)蔡甸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所(以下簡稱蔡甸環(huán)衛(wèi)管理所)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曉君,被告蔡甸環(huán)衛(wèi)管理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本案查明的事實如下:
一、入職時間:2013年9月10日。
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三、已繳納社會保險。
四、發(fā)生工傷時間:2017年4月19日。
五、工傷認定情況:2017年9月30日,經武漢市蔡甸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
六、傷殘等級鑒定時間及結果:2017年12月29日,經武漢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定肖某某的工傷致殘等級為十級。
七、勞動關系解除時間及理由:2018年5月31日,肖某某辭職。
八、申請仲裁時間:2018年10月8日。
九、仲裁申請人:肖某某。
十、仲裁請求:1、被告退還工傷保險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30933元;2、被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36262.40元;3、被告退還工傷保險支付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4、被告支付工傷鑒定費222元;5、被告支付交通費500元;6、被告支付住院護理費1929.53元;7、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1384元。以上共計72230.93元。
十一、仲裁結果:原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決定不予受理。
十二、訴訟請求:1、被告退還工傷保險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30933元;2、被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36262.4元(5666元月×8×80%);3、被告退還工傷保險支付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50元天×20天);4、被告支付工傷鑒定費222元;5、被告支付交通費500元;6、被告支付住院護理費1929.53元(35214元年÷365天×20天);7、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1384元(2768.43元月×0.5);以上共計72230.93元。審理過程中,原告肖某某撤回第1、3、4、5、7項訴訟請求。
十三、其他:原告受傷后,先后住院治療20天,被告未安排人護理,未支付護理費。
雙方當事人對以上事項均無爭議。
本院認為,原告受傷后,經武漢市蔡甸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并經武漢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定為致殘程度十級,應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依照前款規(guī)定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待遇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含5年)的,應當享受全額補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補助金”的規(guī)定,原告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時已超法定退休年齡,其主張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受傷住院20天,被告未安排人護理,原告主張被告支付住院期間護理費1929.53元,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標準,本院予以支持。審理過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要求被告退還工傷保險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30933元、退還工傷保險支付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被告支付工傷鑒定費222元、交通費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1384元”的訴訟請求,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準許。綜上,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武漢市蔡甸區(qū)蔡甸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肖某某支付住院護理費1929.53元;
二、駁回原告肖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肖某某負擔,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胡思
書記員: 吳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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