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
翟文(河北升華律師事務所)
高玉某
原告肖某某。
委托代理人翟文,河北升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玉某(曾用名王玉春)。
原告肖某某與被告高玉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肖某某、被告高玉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肖某某訴稱,2014年4月27日16時,被告高玉某駕駛摩托車沿456縣道,由東向西行至暖泉村路段時,與由西向東原告肖某某駕駛的冀G×××××號
小客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被告高玉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懷來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高玉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肖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原告因事故遭受損失,為維護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請求判令
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jīng)濟損失9721元。
被告高玉某辯稱,認可事故的事實,對保險公司的車輛定損認可,對其他損失均不認可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1、本次交通事故有當事人當庭陳述及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予以證實,本院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予以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交強險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本案中,高玉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肖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br/>應予以支持。
故被告高玉某應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對原告的賠償責任。
交強險賠償不足的部分,由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結合相關證據(jù)計算為:⑴車損4770元⑵施救費及停車費2260元⑶交通費500元,以上計7530元。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高玉某賠償原告肖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5871元(2000元+5530元×70%),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二、駁回原告肖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高玉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
本院認為,1、本次交通事故有當事人當庭陳述及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予以證實,本院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予以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交強險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本案中,高玉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肖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br/>應予以支持。
故被告高玉某應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對原告的賠償責任。
交強險賠償不足的部分,由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結合相關證據(jù)計算為:⑴車損4770元⑵施救費及停車費2260元⑶交通費500元,以上計7530元。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高玉某賠償原告肖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5871元(2000元+5530元×70%),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二、駁回原告肖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高玉某承擔。
審判長:李長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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