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肖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楊華,河北匡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劉華強,河北廣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付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劉華強,河北廣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肖某某、王某某、付某某因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徐水縣人民法院(2014)徐民初字第9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肖某某系王某某、付某某雇傭的司機,其在履行職務行為中受傷,所造成的損失應該由雙方根據(jù)其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肖某某受雇于王某某、付某某夫妻二人,已有河北省徐水縣生肖判決認定,故原審法院認定肖某某與王某某、付某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無不妥。付某某、王某某作為接受勞務者,在勞務關系關系中為勞務活動的組織者、指揮者、監(jiān)督者和風險的防控者,對提供勞務者的活動應負有安全注意和勞動保護的義務,本案中,付某某、王某某未對肖某某進行安全教育,因此付某某、王某某應承擔主要責任。根據(jù)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的內(nèi)容,交通事故系由于下雨地面濕滑,肖某某是為躲避前方車輛采取緊急避險措施時有不當行為導致,肖某某的過錯較輕。因此肖某某承擔20%責任,付某某、王某某承擔80%責任為宜。肖某某主張交通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但在二審過程中其未提交任何證據(jù)對該幾項費用予以證實,王某某、付某某對該幾項費用也不予認可,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綜上,根據(j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張碩
代理審判員 趙鵬壯
代理審判員 徐超
書記員: 孫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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