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縣。
原告: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縣。
原告:謝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縣。
原告謝某某、謝婷法定代理人肖某某,系謝某某、謝婷母親。
原告肖某某、謝某某、謝婷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浩,泰和縣為民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涂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qū)。
被告:江西長運吉安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qū)長崗南路61號。
法定代表人:張偉進,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建平,該公司職員,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海燕,江西共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qū)長崗北路16號。
主要負責人:劉賢鑫,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建林,該公司職員,特別授權。
原告肖某某、謝某某、謝婷與被告涂某、江西長運吉安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某某及三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浩,被告江西長運吉安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建平、蔡海燕,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建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涂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肖某某、謝某某、謝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肖某某賠償款117185.63元,支付原告謝某某賠償款4202.73元,支付原告謝婷賠償款3054.15元,合計124442.51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4月13日16時20分,涂某駕駛所有人為被告江西長運吉安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的贛D×××××號大型普通客車由泰和縣前往吉安市,途經G105線1966KM+700M路段(文田烏雞市場)與原告駕駛的吉安臨時H4461號二輪電動車(搭載其兒子謝某某、女兒謝婷)相撞,造成肖某某、謝某某、謝婷受傷,電動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后肖某某被送往泰和縣紅十字會醫(yī)院住院治療。醫(yī)院診斷為:左肱骨頭頸骨折;左肱骨大結節(jié)撕脫性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住院38天,花費醫(yī)療費共計29658.71元。該事故經泰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肖某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涂某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謝某某、謝婷不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肖某某的傷勢經江西吉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為肖某某損傷程度為十級傷殘;建議受傷之日起休息時間為4個月,護理時間為3個月,營養(yǎng)期為3個月,后續(xù)康復醫(yī)療費8000元。另涂某駕駛的贛D×××××號大型普通客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且出險時間在保險有效期內。
涂某未到庭亦未答辯。
江西長運吉安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其已經墊付肖某某醫(yī)藥費24000元,主張在本案中一并處理。肇事車輛已經投保了保險,原告的損失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在承保責任范圍內承擔,不足部分由肖某某按80%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費用。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辯稱,1.交強險賠償后的損失,原告肖某某一方自行承擔90%,理由為:肖某某存在未依法取得駕駛證,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未按規(guī)定戴安全頭盔等違法事實。2.有關原告損失的抗辯意見,醫(yī)療費超出交強險10000元的費用,在商業(yè)險項下按責任的10%承擔賠償責任;誤工費,經法庭調查肖某某在家?guī)『?,故應參?015年度江西省城鎮(zhèn)私營單位農、林、牧、漁業(yè)24648元/年計算,日工資為67.53元/天;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各15元/天;護理費,按江西省2015年度城鎮(zhèn)私營單位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27975元/年計算,日護理標準為76.64元/天;后續(xù)治療費應以實際發(fā)生為準;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較為合理;摩托車損傷,原告主張900元無相應的證據支持,保險公司認定肖某某車損為300元;交通費,應以正式票據為憑;鑒定費,不屬保險理賠范圍。3.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的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負事故次要責任的免賠率為5%。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了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原告認為原告的護理人員系其配偶謝高峰,其誤工工資為4500元/月,并向法庭提交了泰和縣文田金屬加工部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謝高峰身份證復印件及戶口本復印件;到庭被告認為該組證據無勞動合同等其他證據證實,無法證明謝高峰的收入情況。本院認為,原告未提交其他證據相佐證,其提交的該組證據不足以證實謝高峰的收入誤工情況,本院對原告主張的該事實不予認定。
2.原告主張車損900元,未提交證據材料,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認可車損為300元。
另原告肖某某庭審中陳述其在家照看小孩,且就三原告的賠償款無需在交強險內按比例區(qū)分。
肖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本院核定為:一、醫(yī)療費部分:醫(yī)療費30101.71(29658.71元+14元+42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60元(38天×20元/天)、營養(yǎng)費1800元(30天×3個月×20元/天)、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總計40661.71元。二、殘疾賠償金部分:殘疾賠償金22278元(11139元/年×20年×10%,2015年江西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1139元/年)、誤工費10799.67元(30天×4個月×32849元÷365天,2015年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農、林、牧、漁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32849元/年)、護理費11063.34元(30天×3個月×44868元÷365天,2015年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44868元/年)、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1031.8元【8486元/年×(10年+16年)×10%÷2,2015年江西省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8486元/年】、交通費6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總計58772.81元。三、財產賠償部分:電動車車損300元。
謝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本院核定為:一、醫(yī)療費部分:醫(yī)療費2096.2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元(4天×20元/天)、營養(yǎng)費80元(4天×20元/天),總計2256.25元。二、殘疾賠償金部分:護理費491.7元(4天×44868元÷365天,2015年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44868元/年)。
謝婷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本院核定為:一、醫(yī)療費部分:醫(yī)療費947.6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元(4天×20元/天)、營養(yǎng)費80元(4天×20元/天),總計1107.67元。二、殘疾賠償金部分:護理費491.7元(4天×44868元÷365天,2015年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44868元/年)。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關于責任承擔問題,涂某系由江西長運吉安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員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的損失經保險公司賠償后仍有不足的由涂某的雇主江西長運吉安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關于肇事車輛未投保不計免賠險問題,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九條約定,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5%。因肇事車輛未投保不計免賠險,涂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故保險公司享有5%的免賠率。
關于原告損失問題,肖某某主張殘疾賠償金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但其未向法庭提交證據加以證實,本院根據其戶籍所在地情況參照2015年江西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1139元/年標準計算。肖某某庭審中陳述平時在在家照看小孩,故其誤工費參照2015年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農、林、牧、漁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32849元/年標準計算。原告主張車損900元,未提交相關證據加以證實,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認可車損為300元,故本院認定車損為300元。
關于具體賠償數額問題,因三原告系親屬關系且庭審中其不要求按比例區(qū)分應得賠償款。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涂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綜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涂某承擔30%的事故責任。故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應在交強險內賠償肖某某、謝某某、謝婷70056.21元(10000元+58772.81元+300元+491.7元+491.7元),在商業(yè)三者險內賠償肖某某、謝某某、謝婷9697.3元[(40661.71元+2256.25元+1107.67元-10000元)×30%×95%]。由江西長運吉安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賠償肖某某、謝某某、謝婷510.38元[(40661.71元+2256.25元+1107.67元-10000元)×30%×5%]。
綜上所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向肖某某、謝某某、謝婷賠償79753.51元(70056.21元+9697.3元);江西長運吉安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賠償肖某某、謝某某、謝婷510.38元,核減其已經支付的24000元,其還應得回23489.6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向原告肖某某、謝某某、謝婷賠償人民幣79753.51元;
原告肖某某、謝某某、謝婷返還被告江西長運吉安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23489.62元;
上述一、二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駁回原告肖某某、謝某某、謝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54元,減半收取1227元,鑒定費1600元,合計2827元,由肖某某負擔1979元,江西長運吉安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負擔84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玉珍
書記員: 徐薇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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