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肖海豹。
委托代理人王念東,湖北夢云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即有權代為立案,變更、撤銷訴訟請求,進行調解,代收法律文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柳和權。
委托代理人劉永前,湖北錫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即代收法律文書、調查取證、出庭等。
上訴人(原審被告)褚麗某,系柳和權之妻。
上訴人肖海豹與上訴人柳和權、褚麗某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法院(2012)鄂云夢民初字第004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8月2日,肖海豹與柳和權協(xié)商達成車輛轉讓協(xié)議,雙方約定:1、柳和權將登記為河南省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的豫K×××××號嘉寶SJB3270C自卸汽車作價248000元賣給肖海豹:2、肖海豹首付148000元,余款100000元待車輛過戶后付清,若100000元不付,車輛抵押;3、自協(xié)議簽訂后,豫K×××××號汽車由肖海豹自行管理,與柳和權無關,車輛由柳和權交給肖海豹開出之后雙方不得反退;4、此車轉讓經(jīng)司法公證后,此車經(jīng)營的一切安全事故、責任事故、被盜、被搶及一切事故與柳和權無關,由肖海豹本人承擔責任,柳和權不承擔在車輛運輸經(jīng)營中意外的一切法律責任及賠償;5、此車在轉讓以前的一切費用由柳和權承擔。協(xié)議達成后,柳和權將該車輛及車輛相關的證件交付給了肖海豹,肖海豹也按照約定將148000元付給柳和權。2011年8月5日,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以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與柳和權、案外人李練功買賣合同糾紛案為由,將豫K×××××號汽車予以扣押。為此,肖海豹找到柳和權要求其退還購車款。2011年8月9日,經(jīng)本案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柳和權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車輛轉讓合同,柳和權暫時退還肖海豹購車款100000元,下余48000元由肖海豹配合柳和權追回車輛后再退還。之后,因肖海豹多次催要剩余購車款,柳和權再次退還了30000元購車款,下余18000元購車款由褚麗某出具了一份欠條。2012年1月19日,肖海豹與妻子到柳和權家要錢時,雙方為退車款發(fā)生爭執(zhí),柳和權與兒子柳爽將肖海豹打傷,故引起糾紛。
另查,肖海豹在本院審理期間,到河南省許昌市調查取證所用費用為2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柳和權與肖海豹協(xié)議轉讓的豫K×××××號車輛登記所有權人為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柳和權無證據(jù)證明該車輛屬其所有,其未經(jīng)授權將登記為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所有的豫K×××××號嘉寶SJB3270C自卸汽車賣給肖海豹,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其與肖海豹簽訂的車輛轉讓合同為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雙方當事人應返還各自取得的財產(chǎn)。褚麗某與柳和權系夫妻關系,褚麗某在該糾紛處理中向肖海豹出具了欠條,證明夫妻雙方對該債務的認同。因此,柳和權、褚麗某應返還肖海豹購車款18000元。鑒于豫K×××××號汽車及該汽車的相關證件因柳和權與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存在糾紛,已被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qū)法院扣押,肖海豹無法退還,柳和權可另行向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主張其權利。肖海豹明知柳和權無權出售豫K×××××號汽車而與其達成汽車轉讓協(xié)議,造成車輛轉讓合同無效,也存在一定過錯,由此造成的損失自身亦應承擔。肖海豹到河南省許昌市調查取證是其自身的義務,且肖海豹在本案中也有過錯,故對其要求柳和權、褚麗某共同承擔2500元調查取證費用的訴請,不予支持。據(jù)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柳和權、褚麗某于一審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肖海豹購車款18000元。二、駁回肖海豹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一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50元,由肖海豹負擔125元;由柳和權、褚麗某負擔125元。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2011年8月9日,柳和權與肖海豹經(jīng)協(xié)商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車輛轉讓合同”無證據(jù)支持,其他查明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的物權設立、轉讓需經(jīng)登記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涉案的豫K×××××自卸車的登記產(chǎn)權人為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故柳和權對該車不享有所有權和處分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柳和權雖然不享有豫K×××××自卸車的所有權和處分權,但其與肖海豹簽訂的《車輛轉讓協(xié)議書》并不因此而無效。柳和權向肖海豹轉讓車輛,未辦理車輛轉讓登記手續(x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柳和權未履行車輛交付義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肖海豹有權請求柳和權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肖海豹要求柳和權退還購車款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肖海豹請求解除《車輛轉讓協(xié)議書》的行為,柳和權應當承擔退還肖海豹全額購車款的責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肖海豹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故其為本案調查取證所花費的2500元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綜上,雙方當事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經(jīng)合議庭評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按原判執(zhí)行;二審案件受理費250元,由肖海豹負擔100元,由柳和權、褚麗某負擔1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晏桂如 審判員 汪書力 審判員 劉 錚
書記員:王會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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