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賓縣糖坊鎮(zhèn)勝利村前于家屯。
委托代理人:李柏玉,黑龍江遠東律師集團佳木斯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賓縣。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馮艷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賓縣。
二被申請人代理人:關善韜,黑龍江圣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肖某某因與被申請人趙某某、馮艷麗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4)哈民二民終字第2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肖某某再審申請稱,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請求再審改判駁回趙某某、馮艷麗的訴訟請求。
趙某某、馮艷麗認為,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肖某某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2013年4月23日,趙某某、馮艷麗之子趙宏博(xxxx年xx月xx日出生)與同學劉會聰(xxxx年xx月xx日出生)、劉瑞(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三人放學后一起去肖某某承包的魚塘玩耍,趙宏博從船上下到冰面上,墜入水中溺水死亡。趙宏博死亡事件發(fā)生后,公安機關雖接警介入調(diào)查,但并未作出趙宏博死亡系自殺或他殺的結(jié)論。一、二審判決采信與趙宏博一起到肖某某承包魚塘玩耍的玩伴在公安機關作出的與其認知能力相適應的證言,并綜合對肖某某等人參與打撈趙宏博尸體事實的判斷,認定趙宏博為溺水死亡并無不當。肖某某雖主張趙宏博死亡存在多種可能,但未就其中任何一種可能舉示相關證據(jù)或提供證據(jù)線索加以證實,本院不予認定。肖某某雖在魚池邊立有“水深危險、請勿靠近”的警示牌,但該警示牌的字跡并不明顯,尚不足以引起做為未成年人的趙宏博的注意,且肖某某未對結(jié)冰池面處于融化狀態(tài)的魚塘加強看管,未對魚塘邊停放的小船進行有效固定,故因其未盡到對魚塘安全管理義務,對趙宏博死亡的損害結(jié)果負有過錯責任。一、二審判決判令肖某某按50%比例承擔趙宏博死亡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肖某某提出的其不應承擔趙宏博死亡賠償責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肖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肖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徐 輝 審判員 景學武 審判員 張玉鳳
書記員: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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