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虎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立群,黑龍江云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廣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虎林市。
被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虎林市。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虎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金玉,黑龍江哈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虎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云濤,虎林市寶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凱英,黑龍江立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虎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寶富,黑龍江王寶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住所地虎林市。
負責人:田喜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雞西市恒山區(qū)。
被告:劉樹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虎林市。
原告肖某訴被告耿某某、劉某某、陳智、王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劉樹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第一次審理。原告肖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立群、任廣杰、被告耿某某、劉某某、被告陳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云濤、被告王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寶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智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請追加劉樹寶為本案被告,本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參加訴訟通知書。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第二次開庭,原告肖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立群、被告耿某某、被告劉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韓金玉、被告陳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凱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洋、被告劉樹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肖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40368.25元,傷殘賠償金131740.80元,誤工費40453.02元,護理費13405.89元,營養(yǎng)費2700元,住院期間伙食費46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41623.2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后續(xù)治療費32200元,交通費1528元,鑒定費3300元,合計402719.16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26日,原告肖某和妻子鄭文雯乘坐被告陳智駕駛的黑G×××××號長安牌轎車(車主王永)回家,當車行至晨光路路口時與被告耿某某駕駛的黑G×××××號陜汽牌重型自卸貨車(車主劉某某)刮撞,致原告和鄭文雯受傷。原告?zhèn)笙群笤诨⒘帧痢玲t(yī)院、雞×醫(yī)院、哈爾濱××××醫(yī)院住院治療。因幾份出院醫(yī)囑中均有需繼續(xù)后續(xù)治療事項,因雞×醫(yī)院及哈醫(yī)大對原告的傷沒有更好的治療方案及治療措施,原告遵醫(yī)囑到北京進行治療,且醫(yī)院治療所產生的費用均為合理費用。經醫(yī)院診斷原告的傷為左脛骨粉碎性骨折,右肘后挫裂傷,右眼挫傷,眉弓皮膚裂傷,右眼上瞼皮膚裂傷,右眼外傷性瞳孔散大,右眼視網膜挫傷,雙眼眶內、外側壁骨折,右側眶上壁骨折,雙側鼻骨、鼻中骨折,雙側額骨骨折,雙側上頜竇各壁、雙側翼板骨折,左側蝶竇壁骨折,雙側額竇竇壁骨折,雙側額部硬膜下積液,左側中顱凹底骨折,頭外傷,多發(fā)皮擦傷,頭皮多發(fā)挫裂傷。原告在雞×醫(yī)院治療26天后到哈爾濱××××醫(yī)院治療8天后,因傷情需要,現原告需到北京繼續(xù)治療。此次事故使原告身體多處受傷,精神上、身體上均受到了嚴重的傷害。經交通部門認定,被告耿某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陳智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雖對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有異議,但其沒有提供足以推翻該認定書的證據,所以應以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來確認被告之間的賠償責任。原告治療期間,黑G×××××號陜汽牌重型自卸貨車的承保單位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在其承保范圍內金額給付原告110000元(此款打入鄭文雯的賬戶內),黑G×××××號陜汽牌重型自卸貨車車主劉某某給付10000元,鄭文雯將以上費用全部用于支付原告的醫(yī)療費。
另外,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原告的女兒是原告的被撫養(yǎng)人,原告在本案中主張其撫養(yǎng)費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2.被告陳智主張劉樹寶是黑G×××××車的實際管理人,因未提交有效證據,其主張不應支持。3.王永提交的基于《客運出租車租賃合同》,該合同名為租賃實為承包,因為王永在將車交給劉樹寶時,將出租車的營運證也同時交付給了劉樹寶,相當于王永將出租車的運營權發(fā)包給劉樹寶,而劉樹寶又將夜間營運權轉包給陳智,根據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guī)定第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出租車的經營權是不允許出租轉讓的,王永將出租車運營權交給劉樹寶的行為是違反行政許可法規(guī)的行政違法行為,所以不論是作為車主的王永還是二次轉包的劉樹寶均對該次事故存在連帶責任。
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合計402719.16元。
被告耿某某辯稱,我開車只是左轉,沒有違反交通規(guī)則,是出租車撞到我開的大車上,我不應該是本案的第一被告,原告不應該起訴我。另外,法律規(guī)定車速應是40邁,出租車司機車速是65邁,超速了,發(fā)生事故時其沒有踩剎車。而我的車速比規(guī)定車速還慢,我沒有責任。肖某坐在副駕駛的位置,陳智沒有督促肖某系安全帶,如果他系了安全帶不會發(fā)生這樣的事。
被告劉某某辯稱,交警隊在處理這次事故時沒讓我簽字,也沒有給我看監(jiān)控錄像。即使我是主要責任,但出租車嚴重超速,沒踩剎車,又沒有督促乘車人系安全帶,造成的后果理應由出租車負責。另外,耿某某出車時沒有經我同意,在這次事故之前,我告誡過耿某某晚上不要出車,我不承擔責任。
被告王永辯稱,王永雖是出租車黑G×××××長安牌汽車車主,但該車在2017年2月5至2017年12月5日及之前的一年都大包租賃給了劉樹寶,在事故發(fā)生期間,劉樹寶享有該車輛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陳智是劉樹寶的司機,不是王永的司機,依法王永對于本起損害不存在法定的過錯情形,不應當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如果該車輛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也應由該車輛的實際管理人劉樹寶承擔。該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險,司乘人員座位險,如果本案原告符合理賠情況,王永同意保險賠償。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和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相關人員戶口沒有提交,不應得到法律保護。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未提交勞動關系、工資證明,亦未提交單位未發(fā)放工資的證明,其提交的流水證據尚不充分,不應得到法律支持。原告主張的護理費,原告未提交護理人員身份證明,亦未提交護理人員工作職業(yè)方面的證明,無法確定護理人員屬于農村居民還是城鎮(zhèn)居民及行業(yè)種類,不應得到法律支持。被撫養(yǎng)人在發(fā)生本起交通事故時未與原告發(fā)生撫養(yǎng)關系,被撫養(yǎng)人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法律不應支持。綜上,王永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應駁回原告對王永訴訟請求。
被告陳智辯稱,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受到傷害屬實,但本次事故已經經過交警事故認定,此為公正合理依據,本案應按該認定責任書劃分的標準賠償。陳智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發(fā)生的本起交通事故,而且陳智所駕駛車輛投有商業(yè)險等保險,依法應由保險先予賠償,不足部分依《侵權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由雇主劉樹寶承擔。對于原告的損失賠償,應結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合理票據及相關司法鑒定等證據予以確認。因陳智與劉樹寶之間是雇傭關系,因此我申請追加劉樹寶為本案被告。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辯稱,原告起訴我公司主體不適格,我公司未與原告形成保險合同關系。
被告劉樹寶辯稱,我的車包給陳智了,此事與我無關,我不承擔任何責任。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
一、虎公交認字2017082600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原告在2017年8月26日虎林市晨光路路口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中受傷,被告耿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被告陳智在此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被告劉某某系事故車輛黑938**號陜汽重型自卸貨車的車主,被告王永系黑G×××××長安牌汽車的車主,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系黑G×××××長安牌汽車強險和商險的承保單位。被告耿某某對該證據有異議,被告劉某某對該證據有異議,認為其沒有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交警部門也沒有給其看監(jiān)控錄像,其知道允許轉彎不允許超速。被告陳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劉樹寶對該證據無異議,被告王永對該證據無異議,但認為該證據沒有明確陳智是劉樹寶的司機不是王永的司機。經本院核實,被告耿某某、劉某某雖有異議,但無證據予以反駁,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二、雞西雞×醫(yī)院有限公司、哈爾濱××××醫(yī)院、北京大學口腔醫(yī)院病歷各一份,證明原告的傷情,原告在雞×醫(yī)院住院26天,在哈醫(yī)大住院8天,在北大口腔醫(yī)院住院12天,共住院46天。被告耿某某對該證據有異議,認為在雞西不能治療應盡早轉院,耽誤了治療。被告劉某某對該證據有異議,認為轉院應有轉院證明,對治療費用其不懂。被告陳智、王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原告應提交轉院治療證明,證明治療是否合理,否則不能證明轉到北京或其他兩所醫(yī)院治療是合理的。被告劉樹寶對該證據無異議。經本院核實,被告耿某某、劉某某雖有異議,但無證據予以反駁,且雞西雞×醫(yī)院出院醫(yī)囑建議到上級醫(yī)院進一步診治,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
三、醫(yī)療費證明一份及票據35張,證明原告共花費醫(yī)療費241168.25元,其中:1.虎林醫(yī)院證明一份、票據5張、救護車過路費票據2張,共4293.50元;2.雞×醫(yī)院票據4張,共49638.86元;3.哈爾濱××××醫(yī)院票據5張,共113027.09元;4.佳木斯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票據4張,共698.80元;5.北京大學第三醫(yī)院票據3張,共660.39元;6.北京大學口腔醫(yī)院票據3張,共70647.68元;7.北京市中關村醫(yī)院票據2張287元;8.外購藥票據7張,共1915.90元。以上合計241169.22元。被告耿某某對該證據有異議,認為其雖對醫(yī)院花銷的費用是否合理不懂,但給錢的數額不對,其中從財險借了30000元給了肖某,劉某某給了肖某的岳母10000元。被告劉某某對該證據有異議,認為應有轉院的依據,其他質證意見與耿某某相同。被告陳智、王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對該證據有異議,認為1.該組證據中虎林醫(yī)院證明不能替代票據,沒有票據的效力;2.2017年10月9日佳木斯門診票據23元沒有加蓋公章;3.白條無出處,無來源,無公章,不具有證明效力;4.沒有轉至佳木斯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證明,沒有相關診斷病例,無法證明佳木斯醫(yī)院治療的合理性和真實性;5.北京大學第三醫(yī)院、北京中關村醫(yī)院的票據質證意見同佳木斯醫(yī)院,2017年10月20日北京口腔醫(yī)院辦卡收據2元沒有加蓋公章,2017年10月25日北京市中關村醫(yī)院醫(yī)事服務費30元沒有加蓋公章,無法證明其合理性真實性。6.對外購藥無醫(yī)囑,且不屬于正規(guī)票據,無法體現與原告受傷有關聯(lián)性,是為原告所用的,與本案無關。被告劉樹寶對該證據無異議。經本院核實,對該組證據1中虎林醫(yī)院證明,被告耿某某、劉某某、陳智、王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雖有異議,但該證明系醫(yī)院財務部門出具并加蓋公章,故對該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對該組證據中的醫(yī)療票據,被告耿某某、劉某某、陳智、王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對醫(yī)療是否合理提出異議,但未向本院申請對醫(yī)療是否過度進行鑒定,哈爾濱××××醫(yī)院醫(yī)療票據171600118771(23元)、171600309183(11元)、佳木斯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醫(yī)療票據361200152156(23元)、北京大學口腔醫(yī)院票據20171020000068(2元)、北京市中關村醫(yī)院醫(yī)事服務費憑單(30元)未加蓋醫(yī)療機構公章,原告亦未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確認。對其他醫(yī)療票據,因系醫(yī)療機構出具,且雞西雞×醫(yī)院出院醫(yī)囑建議到上級醫(yī)院進一步診治,被告耿某某、劉某某、陳智、王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未提供有效證據予以反駁,故對該組證據中的其他醫(yī)療票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對該組證據中的外購藥票據,其中大仁堂醫(yī)藥連鎖康利店票據兩張(159.80元)、哈爾濱健鑫大藥房有限公司信譽卡兩張(249元)、黑龍江省大眾平安醫(yī)藥連鎖鐵嶺店銷售信譽卡一張(85元)未加蓋公章,且原告未提供有效證據證實該五張票據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故對五張票據不予確認。對該證據中外購藥票據63141562、44574274加蓋藥店公章,是正規(guī)發(fā)票,且時間發(fā)生在肖某醫(yī)療期間,本院予以確認。
四、原告?zhèn)?2個月的中國農業(yè)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證明原告?zhèn)耙荒暝缕骄べY為6742.17元。被告耿某某對該證據有異議,認為其不知道原告有工作,也不知道工資標準。被告劉某某對該證據有異議,認為原告只是在虎林賣手機的,沒在公司上班。被告陳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劉樹寶對證據有異議,認為銀行交易明細雖然列名頭為工資,但不是單位的工資證明,不能證明原告有固定工作發(fā)放工資,且2016年個人所得稅有規(guī)定,超過4000元以上應交個人所得稅,原告應交稅票,否則只能按全省同行業(yè)或相似行業(yè)的標準計算。被告王永對該證據有異議,認為該證據只是銀行交易明細,不能證明原告的工作關系及工作情況,應當結合勞動關系的證據及工資數額相應的證據予以認定,其他意見與陳智質證意見一致。經本院核實,原告提交一年的工資收入,視為原告有穩(wěn)定的工資收入,故對該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五、火車票6張,證明原告及其護理人員往返北京治療的交通費1528元。被告耿某某、劉某某、陳智、王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劉樹寶認為如果火車票的時間與病歷時間相吻合就是真實的,如不吻合就不認可。經本院核實,該證據發(fā)生在原告在北京治療期間,而根據鑒定原告護理期限90天,一人護理,故應保護原告及其一位護理人員的交通費,對該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六、鑒定費收據,證明原告申請鑒定共花費3300元鑒定費,原告的傷殘級別為一個九級,兩個十級,醫(yī)療終結期6個月,護理期間為90天,營養(yǎng)期間為90天,后續(xù)取內固定物醫(yī)療費13000元,安裝左側側齒費用每顆800元,使用年限5年。被告耿某某、劉某某、陳智、王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劉樹寶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經本院核實,其來源合法,且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
七、出生證明,證明原告的被撫養(yǎng)人的情況。被告耿某某、劉某某、陳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劉樹寶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被告王永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該被撫養(yǎng)人在發(fā)生侵權時不是原告的實際被撫養(yǎng)人,被告不應對撫養(yǎng)進行賠償,如果主張小孩的撫養(yǎng)費,小孩應作為本案原告,由肖某主張,主體存在問題。經本院核實,其來源合法,且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耿某某、劉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劉樹寶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被告陳智圍繞其抗辯主張向本院依法提交證據:欠條原件一份,證明陳智應得的保險公司理賠款已經借給了原告,具體金額沒有詳細計算。原告肖某、被告耿某某、劉某某、劉樹寶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被告王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未發(fā)表質證意見,經本院核實,其來源合法,且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王永圍繞其抗辯主張向本院依法提交證據:
一、客運出租租賃合同兩份及車輛交接單兩份,證明被告王永的黑G×××××出租車在2016年2月5日至2017年12月5日期間租賃給了劉樹寶,劉樹寶接收了該車輛,劉樹寶是該車輛的實際收益管理人,如果有責任,應由劉樹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肖某、被告劉某某、陳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即使該證據是真實的也不能免除王永作為車主應承擔連帶責任的義務。被告耿某某對該證據無異議。被告劉樹寶對該證據無異議,承認是其與王永簽訂的合同。經本院核實,其來源合法,且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
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三份,證明被告王永的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險,司乘人員座位投保金額為150000元。原告肖某、被告耿某某、劉某某、陳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劉樹寶對該證據無異議。經本院核實,其來源合法,且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原告肖某申請,本院委托雞西協(xié)和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原告?zhèn)檫M行鑒定,該鑒定機構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8)臨司鑒字9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對該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耿某某、劉某某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被告陳智、王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劉樹寶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誤工費、營養(yǎng)費的計算標準有異議。經本院核實,其來源合法,且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以上確認的證據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被告劉樹寶自2016年2月5日起分兩次承包被告王永所有的出租車黑G×××××號長安牌轎車至2017年12月5日止,后劉樹寶將該車以每晚50元的價錢租給被告陳智,雙方約定若造成違章、事故后果都由陳智承擔。被告耿某某受雇于被告劉某某駕駛黑G×××××號陜汽牌重型自卸貨車。2017年8月26日,原告肖某和妻子鄭文雯乘坐被告陳智駕駛的黑G×××××號長安牌轎車回家,當車行至晨光路路口時與被告耿某某駕駛的黑G×××××號陜汽牌重型自卸貨車發(fā)生刮撞,致原告和鄭文雯,被告陳智受傷。經虎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為:被告耿某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陳智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王永為其所有的黑G×××××號長安牌轎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險,司乘人員座位險投保金額為150000元。被告劉某某為其所有的黑G×××××號陜汽牌重型自卸貨車在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先后在虎林××醫(yī)院、雞×醫(yī)院、佳木斯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北京大學第三醫(yī)院、北京中關村醫(yī)院門診治療,先后在雞×醫(yī)院住院治療26天、哈爾濱××××醫(yī)院住院治療8天、北京大學口腔醫(yī)院住院治療12天?,F原告依法提起訴訟。
另查明,原告系非農業(yè)家庭戶口。被告陳智于2017年9月21日自愿放棄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索賠,對肖某、鄭文雯進行賠償,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承保范圍內金額給付原告110000元(此款打入鄭文雯的賬戶內)。黑G×××××號陜汽牌重型自卸貨車車主劉某某給付原告10000元,鄭文雯將以上費用全部用于支付原告的醫(yī)療費。2017年10月17日,原告申請對其所受傷的傷殘等級;醫(yī)療終結期;傷后是否需要護理、護理期限、護理人數;傷后是否需要營養(yǎng)、營養(yǎng)期限;是否需要后續(xù)治療、后續(xù)治療的費用進行鑒定。2018年3月21日,雞西協(xié)和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2018)臨司鑒字9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肖某面部瘢痕,傷殘評定為玖級。2、被鑒定人肖某右眼球內陷2.5cm,傷殘評定為拾級。3、被鑒定人肖某張口受限Ⅰ°,傷殘評定為拾級。4、被鑒定人肖某醫(yī)療終結時間評定為6個月。5、被鑒定人護理期限評定為90天、1人護理。6、被鑒定人肖某營養(yǎng)期限評定為90天。7、被鑒定人肖某取面部及上下頜骨骨折內固定,費用約人民幣7000元;取左脛、腓骨內固定費用約人民幣6000元(或按實際費用計算)。8、被鑒定人肖某安裝右側側齒,費用每顆800元,使用年限5年。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本案中,原告肖某和妻子鄭文雯乘坐被告陳智駕駛的黑G×××××號長安牌轎車回家,當車行至晨光路路口時與被告耿某某駕駛的黑G×××××號陜汽牌重型自卸貨車發(fā)生刮撞,致原告和鄭文雯、被告陳智受傷的交通事故,證據充分,足以認定。經虎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耿某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陳智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肖某無責任。被告耿某某、劉某某主張陳智當時超速了,發(fā)生事故時沒有踩剎車,陳智沒有督促坐在副駕駛位置的肖某系安全帶,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耿某某主張其只是開車左轉,沒有違反交通規(guī)則,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劉某某主張其未在交警隊簽字,也沒有看到監(jiān)控錄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耿某某對原告肖某的損害后果應負70%的責任。被告耿某某駕駛的車輛在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符合理賠條件,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在其承保范圍內賠償原告110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王永主張其雖是黑G×××××長安牌汽車車主,但已將車輛租賃給了被告劉樹寶,事故發(fā)生期間,劉樹寶享有該車輛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應由該車輛實際管理人劉樹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劉樹寶主張其已將黑G×××××長安牌汽車轉包給了陳智,不應承擔責任。被告陳智主張,其是受雇于劉樹寶駕駛黑G×××××長安牌汽車,本起交通事故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發(fā)生的,應由雇主劉樹寶承擔賠償責任。在出租車的承包運營中,承包人與車主只是一種內部承包關系,承包人仍以出租車公司的名義運營,車主還是出租車的經營者,并且按照承包合同的規(guī)定獲取收益。本著利益與風險相一致的原則,車主應當是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應與承包人一起向受害人承擔責任。故被告陳智對原告肖某的損害后果應負30%的責任,被告王永、劉樹寶對原告肖某的損害后果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應在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將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該保險公司已經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且當事人無異議的除外。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請求將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主張其未與原告形成保險合同關系,原告起訴其主體不適格。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陳智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險,司乘人員座位投保金額為150000元,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符合理賠條件,被告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應在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
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本院確認如下:1.醫(yī)療費,虎林醫(yī)院4293.50元、雞×醫(yī)院49638.86元、哈爾濱××××醫(yī)院112993.09元(113027.09元-23元-11元)、佳木期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675.80元(698.80元-23元)、北京大學第三醫(yī)院660.39元、北京大學口腔醫(yī)院70645.68元(70647.68元-2元)、北京市中關村醫(yī)院257元(287元-30元)、外購藥1422.10元(1915.90元-159.80元-249元-85元),合計240586.42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共住院治療46天(在雞×醫(yī)院住院治療26天,在哈爾濱××××醫(yī)院住院治療8天,在北京大學口腔醫(yī)院住院治療12天)。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為4600元(100元×46天)。3.營養(yǎng)費,根據鑒定結論,原告營養(yǎng)期限評定為90天。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營養(yǎng)費2700元(30元×90天)的請求過高,結合本案事實酌情考慮,原告的營養(yǎng)費為1800元(20元×90天)。4.后續(xù)治療費,根據鑒定結論,原告取面部及上下頜骨骨折內固定,費用約人民幣7000元;取左脛、腓骨內固定費用約人民幣6000元(或按實際費用計算);安裝右側側齒,費用每顆800元,使用年限5年。原告要求被告賠償32200元(13000元+(75-32)歲÷5年×800元×3顆),原告要求按75歲計算賠償年限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按20年計算賠償年限。故后續(xù)治療費用應為22600元(7000元+6000元+20年÷5年×800元×3顆)。5.傷殘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原告肖某系非農業(yè)家庭戶口,故其傷殘賠償金應按照黑龍江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根據雞西協(xié)和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肖某1.面部瘢痕傷殘評定為玖級;2.右眼球內陷2.5cm,傷殘評定為拾級;3.張口受限Ⅰ°,傷殘評定為拾級。原告系非農業(yè)戶口,原告?zhèn)麣堎r償金為131740.80元(27446元×20年×(20%+2%+2%)。6.護理費,根據鑒定結論,原告住院期間1人護理,90天。原告護理費為13405.89元。7.誤工費,根據鑒定結論,原告醫(yī)療終結時間評定為6個月。原告誤工費計算時間應自事故發(fā)生時六個月,即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2月25日。原告向法庭提交傷前12個月的中國農業(yè)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證明其傷前一年月平均工資為6742.17元,原告提交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交易明細足以證明原告有穩(wěn)定的工資收入,六被告雖有異議,但無相關證據予以反駁,本院經對中國農業(yè)銀行卡交易明細核算,對原告月平均工資6742.17元予以確認。即原告誤工費為40453.02元(6742.17元月×6個月)。8.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原告主張被告賠償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41623.20元(19270×18年÷2×24%),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9.交通費,原告主張被告賠償交通費1528元,原告向法庭提交六張火車票,經庭審調查,六張火車票發(fā)生時間與北京治療票據時間相符,本院予以支持。10.精神撫慰金,原告主張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0元的請求過高,結合本案事實酌情考慮,原告的精神撫慰金的金額確定為3000元。11.司法鑒定費,對于原告要求賠償雞西協(xié)和醫(yī)院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費3300元,有其提供的票據為憑,應由被告耿某某、劉某某、陳智、王永、劉樹寶按照責任比例予以賠償,但鑒定費不屬保險理賠范圍內,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不應承擔以上費用。
綜上,原告各項損失為504637.33元(醫(yī)療費240586.4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60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后續(xù)治療費22600元、殘疾賠償金131740.80元、護理費13405.89元、誤工費40453.02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41623.20元、交通費1528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司法鑒定費3300元)。其中鑒定費用3300元,原告各項損失不含鑒定費用應為501337.33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本案中,被告陳智所駕駛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險、司乘人員座位險(150000元),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符合理賠條件。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應在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紤]本案與另兩起案件,即(2017)黑0381民初2079號、(2017)黑0381民初2135號為同一起交通事故,故三起案件的醫(yī)療費用賠償數額共計326118.69元[原告肖某269586.42元(醫(yī)療費240586.4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60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后續(xù)治療費22600元);鄭文雯40423.85元(醫(yī)療費28377.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陳智16108.42元(醫(yī)療費12608.4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0元)]。三起案件的醫(yī)療費用賠償數額超過醫(yī)療費用限額10000元,故三起案件應按每件的賠償數額占總賠償數額的比例來計算保險公司的交強險理賠部分,本案原告所占比例為82.66%,即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中心支公司應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用8266.52元,賠償鄭文雯醫(yī)療費用1239.54元(占比例12.40%),賠償陳智醫(yī)療費用493.94元(占比例4.94%)。
三起案件的傷殘賠償金數額共計438837.13元〔原告肖某231750.91元(殘疾賠償金131740.80元+護理費13405.89元+誤工費40453.02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41623.20元+交通費1528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鄭文雯122745.97元(殘疾賠償金54892元+護理費18470.33元+誤工費29886.64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7343元+交通費154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陳智84340.25元(殘疾賠償金54892元+護理費9761.50元+誤工費17186.75元+交通費150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超出交強險理賠傷殘賠償金110000元的限額,故三起案件應按每件的賠償數額占總賠償數額的比例來計算保險公司的交強險理賠部分,本案原告所占比例為52.81%,即被告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zhèn)麣堎M用58091.25元,賠償鄭文雯傷殘費用30767.81元(占比例27.97%),賠償陳智傷殘費用21140.94元(占比例19.22%)。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應共計賠償原告肖某66357.77元(8266.52元+58091.25元),賠償鄭文雯32007.35元(1239.54元+30767.81元),賠償陳智21634.88元(493.94元+21140.94元)。
原告肖某乘坐車輛陳智駕駛的(被告王永所有的)黑G×××××號長安牌轎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人(座)責任限額150000元,共投保4座位,累計責任限額600000元,附加司乘人員險,每人責任限額150000元,投保1座位。陳智在本起事故中負次要責任。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應賠償原告肖某醫(yī)療費用60000元〔(269586.42元-8266.52元)×30%=78395.97元,超過60000元限額〕,賠償原告肖某傷殘費用52097.90元〔(231750.91元-58091.25元)×30%=52097.90元,90000元限額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在司乘人員座位險限額內應共計賠償原告肖某112097.90元(60000元+52097.90元)。
原告起訴狀中自認黑G×××××號陜汽牌重型自卸貨車的承保單位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在其承保范圍內金額給付原告110000元,給付原告妻子鄭文雯10000元。因被告耿某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智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故原告其余的損失322881.66元(501337.33元-8266.52元-58091.25元-60000元-52097.90元),應由被告耿某某、劉某某連帶賠償226017.16元(322881.66元×70%),被告耿某某主張其已從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借款30000元給付原告,原告當庭承認,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起訴狀中自認劉某某給付10000元,本院予以確認??鄢⒛衬骋呀o付30000元??鄢齽⒛衬骋呀o付10000元,被告耿某某、劉某某應連帶對原告賠償186017.16元(226017.16元-30000元-10000元)。原告其余的損失322881.66元應由被告陳智、王永、劉樹寶連帶賠償96864.50元(322881.66元×30%)??鄢愔窃谥袊痢痢痢帘kU股份有限公司雞西中心支公司交強險應得21634.88元(已給付肖某、鄭文雯),被告陳智、王永、劉樹寶應連帶對原告賠償75229.62元(96864.50元-21634.88元)。
綜上所述,被告王永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對自身訴訟權利的放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肖某的各項損失501337.33元(醫(yī)療費240586.4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60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后續(xù)治療費22600元、殘疾賠償金131740.80元、護理費13405.89元、誤工費40453.02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41623.20元、交通費1528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扣除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賠償的66357.77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乘客座位險賠償范圍內賠償原告112097.90元,由被告耿某某、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186017.16元(226017.16-耿某某30000元-劉某某10000元),由被告陳智、王永、劉樹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75229.62元(96864.50元-陳智交強險21634.88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23元,由被告耿某某、劉某某負擔3096.10元,由被告陳智、王永、劉樹寶負擔1326.90元。保全費720元,由被告耿某某、劉某某負擔504元,由被告陳智、王永、劉樹寶負擔216元。鑒定費用3300元,由被告耿某某、劉某某負擔2310元,由被告陳智、王永、劉樹寶負擔9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樹梅
書記員: 徐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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