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综合图片在线观看免费|99精国产麻豆久久婷婷|黄片毛片三级片在线观看|免费无码性爱短片|超碰惹怒人人操人人摸|日韩精品a毛片a免费视频|超碰男人无码色综合福利|91成人超碰乱精品|亚洲一二区视频亚洲狼人|我是成年人想看日本成人黄色A片

歡迎訪問中國律師網(wǎng)!

咨詢熱線 023-8825-6629

肖某某與朱某某、胡某某、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0

原告肖洪楊。
委托代理人張俊,四川蜀都金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朱德友。
被告胡國長。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區(qū)航空路6號豐德國際廣場3號樓4樓2號,組織機構代碼78228082-7。
負責人何躍,該支公司經(jīng)理。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內江市東興區(qū)漢安大道一號綜合樓一、三層,組織機構代碼70900673-3。
負責人桂忠,該支公司經(jīng)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運軍,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肖洪楊與被告朱德友、胡國長、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蜀都支公司)、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內江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高永倫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10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洪楊因故未到庭參加訴訟,其委托代理人張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國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德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平安蜀都支公司負責人何躍因故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平安內江支公司負責人桂忠因故未到庭參加訴訟,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運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肖洪楊訴稱,2013年5月4日,原告肖洪楊駕駛川M75086號“北京”牌輕型普通貨車(搭載肖世伙)在繞城高速內側6公里+100米處與被告朱德友駕駛的川A91079號“嘉龍”牌中型倉柵式貨車相撞,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前,被告朱德友駕駛川A91079號“嘉龍”牌中型倉柵式貨車與被告胡國長駕駛的川K79791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相撞,兩車駕駛員未在該事故發(fā)生后設置警示標志,導致與原告肖洪楊駕駛的川M75086號“北京”牌輕型普通貨車與其中一車相撞,致肖世伙及原告受傷。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作出第22644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朱德友、胡國長承擔次要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所受損失共計147893.44元(1、醫(yī)療費28338.44元;2、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天×18天=540元;4、護理費100元/天×108天=10800元;5、營養(yǎng)費800元;6、誤工費3200元/月÷30天/月×108天=11520元;7、交通費500元;8、殘疾賠償金20307元/年×20年×10%=40614元;9、鑒定費790元;10、被扶養(yǎng)人肖俊希15050元/年×(18-4)年÷2人×10%=10535元、肖明睿生活費15050元/年×(18-2)年÷2人×10%=12040元;11、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12、施救費及拖車費13416元),被告平安蜀都支公司、平安內江支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朱德友在庭審中口頭辯稱,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無異議,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作出的第22644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無異議。
被告胡國長在庭審中口頭辯稱,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無異議,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作出的第22644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無異議。
被告平安蜀都支公司在庭審中口頭辯稱,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無異議,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作出的第22644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無異議。
被告平安內江支公司在庭審中口頭辯稱,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無異議,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作出的第22644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無異議。
原告肖洪楊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在本院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所舉的證據(jù)有:
1.被告朱德友駕駛證、川A91079號“嘉龍”牌中型倉柵式貨車行駛證、被告胡國長駕駛證、川K79791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行駛證、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作出第22644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朱德友、胡國長承擔次要責任,原告肖洪楊與被告朱德友、胡國長協(xié)商各自承擔的責任比例為60%、20%、20%。被告朱德友、胡國長、平安蜀都支公司、平安內江支公司對上述證據(jù)質證時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2.成都市新都區(qū)中醫(yī)醫(yī)院出院證明書、病案首頁、入院記錄、出院記錄、DR報告單、醫(yī)囑單,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后住院治療18天,出院時醫(yī)囑休息3個月,需加強營養(yǎng),需陪護一人,需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門診費票據(jù)14張,住院費票據(jù)1張,共發(fā)生醫(yī)療費29028.36元。被告朱德友、胡國長對上述證據(jù)質證時無異議。被告平安蜀都支公司、平安內江支公司對上述證據(jù)質證時,對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再醫(yī)費無異議,要求醫(yī)療費按15%的比例扣除醫(yī)療費中的自費藥部分。庭審中,原、被告對按15%比例扣除醫(yī)療費中的自費藥部分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3.四川求實司法鑒定所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一份,證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被評為十級傷殘,鑒定費票據(jù)1張,發(fā)生鑒定費790元。被告朱德友、胡國長對上述證據(jù)質證時無異議。被告平安蜀都支公司、平安內江支公司對上述證據(jù)質證時,對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鑒定費不屬于被告平安蜀都支公司、平安內江支公司的賠償范疇。
4.施救費、吊車費票據(jù)1張,證明發(fā)生施救費2400元。被告朱德友、胡國長、平安蜀都支公司、平安內江支公司對上述證據(jù)質證時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5.戶口簿一份,出生醫(yī)學證明兩份,結婚證一份,成都市新都區(qū)斑竹園鎮(zhèn)紅光幼兒園證明一份,成都市新都區(qū)大豐街道辦事處雙林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qū)分局大豐派出所證明一份,證明肖俊希、肖明睿系原告與陳光艷的婚生子,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肖俊希4周歲、肖明睿1周歲,肖俊希在成都市新都區(qū)斑竹園鎮(zhèn)紅光幼兒園上學,二者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被告朱德友、胡國長、平安蜀都支公司、平安內江支公司對上述證據(jù)質證時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6.勞動用工協(xié)議一份,新都區(qū)大豐成隆松緊織帶廠證明及營業(yè)執(zhí)照一份,證明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前原告在城鎮(zhèn)務工,月平均工資為3200元,其殘疾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被告朱德友、胡國長對上述證據(jù)質證時無異議。被告平安蜀都支公司、平安內江支公司對上述證據(jù)質證時,對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無異議,要求原告的月平均工資按2012年度四川省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庭審中,原、被告一致同意原告的月平均工資按2012年度四川省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
7.修理費發(fā)票2張,證明原告發(fā)生修車費12016元。被告朱德友、胡國長對上述證據(jù)質證時無異議。被告平安蜀都支公司、平安內江支公司對上述證據(jù)質證時,請求法庭依法核實。
被告朱德友為證明其答辯主張的事實,在本院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所舉的證據(jù)有:
保單1份,證明被告朱德友在被告平安蜀都支公司處為川A91079號“嘉龍”牌中型倉柵式貨車購買了交強險,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保險期間為2012年9月6日零時起至2013年9月5日二十四時止。原告及被告胡國長、平安蜀都支公司、平安內江支公司對上述證據(jù)質證時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胡國長為證明其答辯主張的事實,在本院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所舉的證據(jù)有:
保單兩份,證明被告胡國長在被告平安內江支公司處為川K79791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200000元,并購買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2月21日零時起至2014年2月20日二十四時止。原告及被告朱德友、平安蜀都支公司、平安內江支公司對上述證據(jù)質證時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平安蜀都支公司在本院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舉證。
被告平安內江支公司在本院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舉證。
本院根據(jù)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有效證據(jù),結合原、被告的陳述,查明下列事實:
2013年5月4日,原告肖洪楊駕駛川M75086號“北京”牌輕型普通貨車(搭載肖世伙)在繞城高速內側6公里+100米處與被告朱德友駕駛的川A91079號“嘉龍”牌中型倉柵式貨車相撞,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前,被告朱德友駕駛川A91079號“嘉龍”牌中型倉柵式貨車與被告胡國長駕駛的川K79791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相撞,兩車駕駛員未在該事故發(fā)生后設置警示標志,導致與原告肖洪楊駕駛川M75086號“北京”牌輕型普通貨車與其中一車相撞,致肖世伙及原告受傷。原告受傷后在成都市新都區(qū)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18天,出院時醫(yī)囑休息3個月,需加強營養(yǎng),需陪護一人,需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發(fā)生醫(yī)療費29028.36元。庭審中,原、被告對按15%比例扣除醫(yī)療費中的自費藥部分無異議。原告的傷經(jīng)四川求實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發(fā)生鑒定費790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作出第22644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認定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朱德友、胡國長承擔次要責任。庭審中,原、被告一致同意原告肖洪楊與被告朱德友、胡國長按60%、20%、20%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朱德友在被告平安蜀都支公司處為川A91079號“嘉龍”牌中型倉柵式貨車購買了交強險,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保險期間為2012年9月6日零時起至2013年9月5日二十四時止。被告胡國長在被告平安內江支公司處為川K79791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200000元,并購買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2月21日零時起至2014年2月20日二十四時止。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發(fā)生施救費2400元。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致評定傷殘時原告26周歲,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前原告在新都區(qū)大豐成隆松緊織帶廠工作。肖俊希、肖明睿系原告與陳光艷的婚生子,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肖俊希4周歲、肖明睿1周歲,肖俊希在成都市新都區(qū)斑竹園鎮(zhèn)紅光幼兒園上學。庭審中,原、被告對原告護理費為60元/天、住院伙食費為20元/天×18天=360元、營養(yǎng)費為20元/天×18天=360元、交通費為500元、殘疾賠償金20307元/年×20年×10%=4061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0元、誤工費按2012年度四川省職工的平均工資為35873元計算無異議。
另查,本案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tǒng)計年度四川省城鎮(zhèn)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0307元,農(nóng)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7001元,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15050元,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5367元,2012年度四川省職工的平均工資為35873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駕駛機動車與被告朱德友駕駛機動車相撞,致原告肖洪楊受傷,該交通事故事實清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作出第22644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認定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朱德友、胡國長承擔次要責任。原、被告均無異議,且原、被告一致同意原告肖洪楊與被告朱德友、胡國長按60%、20%、20%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該交通事故認定定性準確、合法,該證據(jù)應當作為處理本次交通事故的依據(jù)。本院據(jù)此確定被告朱德友承擔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賠償費用中扣除交強險賠償范圍后的費用20%的賠償責任,被告胡國長承擔2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60%的責任。有關本案的爭議焦點現(xiàn)分述如下:
關于護理費、誤工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維修費的問題。原告主張護理費100元/天×108天=10800元,本院根據(jù)原告住院18天,酌情認定原告的護理費為60元/天×18天=1080元。原告主張誤工費3200元/月÷30天/月×108天=11520元,本院根據(jù)2012年度四川省職工的平均工資為35873元及原告入院時間2013年5月4日至傷殘等級鑒定的前一天2013年8月18日計算,認定原告的誤工費為35873元/年÷365天/年×107天=10516元。原告主張被扶養(yǎng)人肖俊希生活費15050元/年×(18-4)年÷2人×10%=10535元、肖明睿生活費15050元/年×(18-2)年÷2人×10%=12040元,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肖俊希4周歲、肖明睿1周歲,故對原告主張的被扶養(yǎng)人肖俊希生活費15050元/年×(18-4)年÷2人×10%=10535元、肖明睿生活費15050元/年×(18-2)年÷2人×10%=12040元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維修費12016元,本院予以確定。
綜合以上論述,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受傷造成損失有:
1、醫(yī)療費29028.36元;2、誤工費10516元;3、護理費1080元;4、營養(yǎng)費360元;5、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6、交通費500元;7、殘疾賠償金40614元;8、鑒定費790元;9、被扶養(yǎng)人肖俊希生活費10535元、肖明睿生活費12040元,合計22575元;10、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11、財產(chǎn)損失12016元;12、施救費2400元;13、再醫(yī)費8000元,合計131239.36元。此款在按15%比例扣除醫(yī)療費中的自費藥為(29028.36元+8000元)×15%=5554.25元、鑒定費790元,余款124895.11元,由被告平安蜀都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承擔1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承擔39142.5元【醫(y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已在成都市新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新都民初字第3697號民事判決書中支付9900元】,在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承擔2000元;由被告平安內江支公司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承擔39142.5元【醫(y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已在成都市新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新都民初字第3697號民事判決書中支付10000元】,在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承擔2000元;余額42510.11元,按照責任比例由被告朱德友承擔20%的賠償責任為8502元;被告胡國長承擔20%的賠償責任為8502元,被告胡國長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由被告平安內江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中承擔,原告自行承擔25506.11元??鄢淖再M藥及鑒定費共計6344.25元,按照責任比例由被告胡國長承擔20%為1269元,由被告朱德友承擔20%為1269元,由原告自行承擔3806.25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肖洪楊39242.5元。
二、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江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肖洪楊39142.5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肖洪楊8502元。
三、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朱德友賠償原告肖洪楊9771元。
四、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胡國長賠償原告肖洪楊1269元。
五、駁回原告肖洪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29元(已減半收?。?,由原告肖洪楊負擔977元,由被告胡國長負擔326元,由被告朱德友負擔326元。(此款原告肖洪楊已墊付,執(zhí)行時一并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永倫

書記員: 代春梅

評論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

發(fā)表評論

評論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