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
蔣繼光(河北正綱律師事務所)
常某
張鳳閣(河北張鳳閣律師事務所)
霍洋(河北張鳳閣律師事務所)
原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蔣繼光,河北正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常某。
委托代理人張鳳閣、霍洋,河北張鳳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肖某訴被告常某婚約財產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蔣繼光,被告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鳳閣、霍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已按照風俗習慣舉行了結婚儀式,原告方依風俗約定給付被告方的禮金屬于彩禮,即“小貼”28000元。原告方給付被告方的其他財物屬于贈與性質,不予返還。因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故原告返還彩禮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支持。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被告應酌情返還原告彩禮款1萬元。被告為舉行結婚儀式所購物品,為被告?zhèn)€人財產。關于原告要求返還在被告處的兩輛電動自行車和手機的請求,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應另行處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常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彩禮款1萬元。
二、駁回原告肖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由原告肖某負擔600元、被告常某負擔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已按照風俗習慣舉行了結婚儀式,原告方依風俗約定給付被告方的禮金屬于彩禮,即“小貼”28000元。原告方給付被告方的其他財物屬于贈與性質,不予返還。因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故原告返還彩禮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支持。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被告應酌情返還原告彩禮款1萬元。被告為舉行結婚儀式所購物品,為被告?zhèn)€人財產。關于原告要求返還在被告處的兩輛電動自行車和手機的請求,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應另行處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常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彩禮款1萬元。
二、駁回原告肖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由原告肖某負擔600元、被告常某負擔200元。
審判長:申素霞
審判員:段紅祥
審判員:李樹強
書記員:竇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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