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天門市人,住天門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文偉,湖北文學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平,湖北文學泉律師事務(wù)所實習律師。
被告:鄭義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天門市人,住天門市。
原告肖某某與被告鄭義堂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肖某某自愿撤回起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肖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王 蔚 人民陪審員 張柏林 人民陪審員 楊江漢
書記員:許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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