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訴訟代理人:魏彤,黑龍江彤城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金志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婧,黑龍江立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肖某某與被告金志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肖某某于2018年3月13日,以自行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肖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肖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由肖某某負擔。
審判員 張守寶
書記員: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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