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辛集市。
委托代理人:張暢,河北滄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邢臺市廣宗縣。
委托代理人:王桂樂,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邢臺市廣宗縣,系被告尚某某妻子。
被告:石某某金某運輸有限公司。
負責人:車全生,該公司經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
負責人:王翔,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潘會娟,河北決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肖某某訴被告尚某某、石某某金某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甘金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張暢,被告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桂樂,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潘會娟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石某某金某運輸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9日16時9分,被告尚某某駕駛冀A×××××重型貨車,沿黃石高速行駛至黃石××方向××750米處時,碰撞因故障停車的原告肖建峰駕駛的冀A×××××(冀A×××××)的重型半掛車尾部,致使冀A×××××(冀A×××××)碰撞在其前修車的駕駛人肖建峰,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和肖建峰受傷的交通事故,后經高速公路交警總隊石某某支隊藁城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尚某某負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肖建峰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發(fā)生事故后,原告在石某某市藁城××西結合醫(yī)院住院治療27天,花醫(yī)療費30159.1元。2016年8月5日石某某市藁城××西結合醫(yī)院出具《醫(yī)院診斷證明書》,1、右頂硬膜外血腫;2、蛛網膜下腔出血;3、左額顳頂、右額顳硬膜下血腫;4、雙額葉挫裂傷;5、右頂骨骨折;6、額骨骨折;7、頭皮血腫;8、左肘關節(jié)軟組織挫擦傷;9、頸部軟組織挫傷;加強營養(yǎng),住院期間一人護理,出院后休息四周。被告事故車輛車牌冀A×××××重型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該車是金某運輸有限公司賣給原告尚某某未辦理過戶手續(xù),現尚某某為實際車主。原告稱事故發(fā)生前二人護理人肖建剛,系原告弟弟,在河北創(chuàng)意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上班,月工資3500元,護理人原告妻子王玲未工作。原告在辛集市國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上班,從事交通運輸業(yè)。
本院認為:經高速公路交警總隊石某某支隊藁城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尚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肖建峰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當事人均無異議。經審查該認定程序合法,所作結論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采納。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下列損失:1、醫(yī)療費30159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7天×100元=2700元;3、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30元/天*27天=810元,本院采納;4、原告主張住院期間2人護理費7000元;原告證據不足,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異議,不予認可。本院考慮原告的傷情及本地居民平均收入及經濟發(fā)展狀況,本院酌定住院期間一人護理,護理人收入為90元/天為宜。護理費應為90元/天×27天=2430元;5、原告主張誤工費28892元;原告證據不足,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異議,不予認可。被告保險公司認可按交通運輸業(yè)標準每天161元,誤工時間住院期間和出院后按四周計算,本院采納。誤工費應為161元/天×55天=8855元;6、原告主張交通費1000元,本院采納。7、原告主張施救費1620元,本院采納。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異議,不予認可,但其未提供證據證實其主張,本院不予采納。以上合計47574元。被告保險公司在承保事故車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0000元;在車損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施救費162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護理費2430元、誤工費8855元、交通費1000元,合計23905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33669元-10000元)×70%(主要責任)=16568.3元。以上合計40473.3元。原告的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已足額賠償,被告尚某某、金某運輸有限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金某運輸有限公司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符合缺席判決之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肖某某各項損失共計40473.3元。
二、被告尚某某、金某運輸有限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9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319.5元,由被告尚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并提交交費收據原件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收款單位: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
審判員 甘金中
書記員:趙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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