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江岸區(qū)。被告:章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江岸區(qū)。被告:湖北公路客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青山區(qū)友誼大道999號A座9樓。法定代表人:車用祥,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陳俊,男,湖北公路客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qū)鸚鵡大道136號。主要負責人:劉方明,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田苗,湖北民本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肖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章壘、被告湖北公路客運公司向原告支付修車費用63,299元;2、依法判令被告人保財險武漢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對修車費用承擔賠償責任;3、依法判令被告章壘、被告湖北公路客運公司按照每天100元標準向原告支付車輛停運損失;4、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方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26日8時13分,肖某某駕駛車牌號鄂A×××××5的奧迪牌小型汽車,與章壘駕駛的車牌號鄂A×××××6的海格牌大型普通客車,在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金橋大道30-附7處發(fā)生碰撞,事故發(fā)生后,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交通大隊出具第005695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章壘負事故全部責任,肖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花費車輛維修費用63,299元。此后原告與章壘協(xié)商未果。章壘系湖北公路客運公司員工,該公司系鄂A×××××號海格牌大型客車的所有人。人保財險武漢市分公司為該車承保交強險。原告方為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被告章壘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及責任分擔無異議。鄂A×××××號海格牌大型客車的所有人為湖北公路客運公司,章壘是該公司員工,事發(fā)時其駕駛行為是職務(wù)行為。被告人保財險武漢市分公司為該車承保交強險,該保險公司已經(jīng)向湖北公路客運公司賠付車輛修理費2,000元。請求依法判決。章壘沒有為原告墊付費用。被告湖北公路客運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及責任分擔無異議。事故發(fā)生時司機是章壘,車主是湖北公路客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車輛在人保財險武漢市分公司處投保交強險,保險公司已經(jīng)向湖北公路客運公司賠償車輛修理費2,000元;另外原告車輛修理費為60,000元,湖北公路客運公司愿意承擔上述60,000元修理費用以及訴訟費;營運損失應(yīng)予以駁回。湖北公路客運公司墊付120元拖車費,該款項已經(jīng)由保險公司予以理賠。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保財險武漢市分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及責任分擔無異議。事故車輛在人保財險武漢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人保財險武漢市分公司已經(jīng)向湖北公路客運公司理賠2,000元財產(chǎn)損失以及其他損失100元,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責任。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3月26日8時13分,被告章壘駕駛鄂A×××××號海格牌大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武漢市江岸區(qū)金橋大道30-附7號,適遇原告肖某某駕駛鄂A×××××號車行駛至此,兩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該起事故經(jīng)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交通大隊認定,章壘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肖某某無責任。鄂A×××××號車的所有人為原告肖某某。鄂A×××××號海格牌大型客車的所有人為被告湖北公路客運公司。被告湖北公路客運公司為鄂A×××××號海格牌大型客車向被告人保財險武漢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29日止。鄂A×××××號車的車輛維修費用為60,000元。立案前,被告人保財險武漢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向被告湖北公路客運公司賠付2,000元,庭審中,各方一致同意,上述款項由被告湖北公路客運公司直接賠付給原告肖某某;被告人保財險武漢市分公司對于上述交強險財損限額內(nèi)的賠付款,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因各方當事人協(xié)商賠償意見不一,現(xiàn)原告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因各方當事人意見分歧較大,故調(diào)解未成。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信息、行駛證信息、派工單、車輛維修清單、維修費發(fā)票,被告湖北公路客運公司提交的駕駛證復(fù)印件、行駛證復(fù)印件、交強險保單,被告人保財險武漢市分公司提交的計算書列表打印件及原、被告各方當事人當庭陳述記錄在卷佐證,并經(jīng)庭審查證屬實,對上述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原告肖某某與被告章壘、湖北公路客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湖北公路客運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簡稱人保財險武漢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某某,被告章壘,被告湖北公路客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俊,被告人保財險武漢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田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肖某某與被告章壘發(fā)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門認定,本院對上述責任認定予以確認。被告章壘系被告湖北公路客運公司員工,事故發(fā)生時,其駕駛行為系職務(wù)行為,相應(yīng)賠償責任由被告湖北公路客運公司承擔。被告湖北公路客運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方賠付車輛損失60,000元。原告肖某某所有的鄂A×××××號車,其性質(zhì)為家庭自用汽車,故對其主張的停運損失,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北公路客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一次性向原告肖某某支付交通事故賠償款60,000元;二、駁回原告肖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訴訟費432元,減半收取216元,由被告湖北公路客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寒
書記員:李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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