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陰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陰檢公訴刑訴〔2019〕352號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6241973********,湖南省湘陰縣人,漢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湘陰縣**鄉(xiāng)**村**組**號。因犯販賣毒品罪,分別于2012年8月21日被湘陰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14年1月13日被湘陰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2019年5月31日被湘陰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湘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岳陽市第二看守所不收押,于同日被湘陰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決定對其重新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湘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肖某某、吳某某等14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將肖某某涉嫌販賣毒品案拆分出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18時許,被告人肖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縣**鎮(zhèn)**醫(yī)院附近,向吸毒人員高某某(已作行政處罰)販賣了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
2019年8月15日,民警在本縣**鎮(zhèn)**醫(yī)院將被告人肖某某抓獲時,并從其病房內搜查到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共計3克,甲基苯丙胺片劑疑似物共計0.35克。經鑒定,被查獲的3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內,均檢測出甲基苯丙胺成分,0.35克甲基苯丙胺片劑疑似物內,均檢測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肖某某被抓獲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高某某等人證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搜查筆錄、稱重筆錄、提取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以牟利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予以販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肖某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此次又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且其在原判刑罰執(zhí)行過程中又犯新罪,應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建議對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兩年以下量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湘陰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恒威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現收治在湘陰縣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二冊;
3.證人名單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