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中立,男,61歲。委托訴訟代理人:褚向國,黑龍江褚向國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宋某某,男,50歲。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集賢縣支公司,營業(yè)場所集賢縣福利鎮(zhèn)保衛(wèi)路154號。負責人:李健,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宏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市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員。
原告肖中立與被告宋某某、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集賢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中立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褚向國、被告宋某某、被告中國人壽財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宏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肖中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宋某某賠償因交通事故給肖中立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0820.32元,其中醫(yī)療費15870.32元、護理費100元/天×27天=2700元、交通費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27天=1350元、摩托車維修損失200元、拖車費用200元。誤工費、鑒定費待鑒定確定后再予以追加;2.判令人壽財險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司法鑒定后,肖中立增加訴訟請求:判令宋某某、人壽財險公司給付誤工費4500元/月×6個月=27000元、鑒定費1000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9月19日17時50分,宋某某駕駛黑J×××××號豐田牌轎車,在福利鎮(zhèn)勝利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七星街十字路口處,左轉彎時未確保安全,未按規(guī)定讓行與由北向南肖中立駕駛黑L×××××號大運牌兩輪摩托車碰撞,造成兩車受損,肖中立受傷。經診斷,肖中立所受傷為多處挫傷、左膝閉合性脛骨平臺骨折、左膝關節(jié)積液、骨質增生、陳舊性肋骨骨折等傷,經集賢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7天,花費醫(yī)療費用15870.32元,其中宋某某墊付醫(yī)療費2000元。此起交通事故經集賢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宋某某負此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肖中立無責任。經查,人壽財險公司系事故車輛黑J×××××號豐田牌轎車的交強險承保單位。原告肖中立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用以證明肖中立因案涉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1.肖中立身份證及戶口復印件;2.集公交認字[2017]第102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3.集賢縣人民醫(yī)院診斷書、出院證明書、住院病案、門診費票據(金額1341元)、住院費票據及住院費用明細(金額14529.32元);4.黑龍江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拖車服務費,金額200元);5.集賢縣龍祥水泥有限公司2017年4-9月出勤統(tǒng)計表、工資表;6.集賢縣中醫(yī)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fā)票(金額1000元);7.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抄件)復印件。被告宋某某答辯及質證認為,1.對原告肖中立當庭出示的證據均無異議,同意賠償肖中立拖車費200元,其他項目不同意賠償。2.肖中立住院期間宋某某支付了2000元醫(yī)療費。被告人壽財險公司答辯及質證認為,對原告肖中立當庭出示的證據均無異議,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肖中立,但依據交強險約定訴訟費、鑒定費保險公司不承擔。對于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庭審質證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9月19日17時50分,被告宋某某駕駛黑J×××××號豐田牌轎車,在集賢縣福利鎮(zhèn)勝利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七星街十字路口處,左轉彎時未確保安全,未按規(guī)定讓行,與由北向南原告肖中立駕駛黑L×××××號大運牌兩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肖中立受傷。傷后,肖中立于2017年9月19日入住集賢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017年10月16日出院,住院27天。住院期間為二級護理,護理人員為劉梅英?;ㄙM門診醫(yī)療費1341元、住院醫(yī)療費14529.32元,其中宋某某預付醫(yī)療費2000元。宋某某駕駛的黑J×××××號豐田牌轎車在人壽財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29日。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間內。2017年10月27日,集賢縣公安交警大隊做出集公交認字﹝2017﹞第102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分析認為:??子棟駕駛機動車左轉彎未確保安全,未按規(guī)定讓行,是導致形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宋某某負此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肖中立無責任。2018年2月11日,肖中立申請鑒定醫(yī)療終結期。4月12日,集賢縣中醫(yī)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醫(yī)療終結期6個月。庭審中,肖中立與人壽財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就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車輛維修費達成調解協(xié)議,與宋某某就拖車費達成調解協(xié)議,本院就此已另行制作調解書。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卑干娴缆方煌ㄊ鹿仕文衬池撊控熑?,肖中立無責任。人壽財險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宋某某賠償。肖中立請求宋某某賠償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的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笨鄢洰斖フ{解,雙方當事人已達成調解協(xié)議部分,肖中立因此次交通事故中所受合理損失還有:醫(yī)療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毙ぶ辛⒁虮敬谓煌ㄊ鹿首≡?7天,用去醫(yī)療費1341元+14529.32元-宋某某預付2000元-人壽財險公司賠付1萬元=3870.32元?;锸逞a助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住院伙食補助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確定?!北镜貐^(qū)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為每天50元,肖中立主張伙食補助費50元/天×27天=1350元,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鑒定費。肖中立訴請宋某某賠償因案涉交通事故支付的鑒定費1000元,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肖中立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外的各項損失總計6220.32元,應由宋某某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最高人民法院關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肖中立各項損失共計6220.32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計500元,由被告宋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曲虹波
書記員:王丹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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