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東方。
原告肖某某。
原告肖守云。
原告丁開華。
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郭連峰(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富某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隨州市烏龍巷市民中心6樓B座。
負責人欒業(yè)輝,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周忠芹(代理權(quán)限:代為出庭應(yīng)訴、進行調(diào)解、提起上訴和反訴、簽收法律文書等)。
本院在審理原告肖東方、肖某某、肖守云、丁開華與被告富某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中,原、被告達成庭外和解,原告肖東方、肖某某、肖守云、丁開華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肖東方、肖某某、肖守云、丁開華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肖東方、肖某某、肖守云、丁開華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3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肖東方、肖某某、肖守云、丁開華負擔。
審 判 長 王保東 審 判 員 汪 洋 人民陪審員 吳祖國
書記員:皮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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