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聶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雙華,河北佳信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亞銳,河北佳信時代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康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霍文輝,邢臺東汪達盛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聶某乙。
委托訴訟代理人:霍文輝,邢臺東汪達盛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聶某丙。
委托訴訟代理人:霍文輝,邢臺東汪達盛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聶某丁。
委托訴訟代理人:霍文輝,邢臺東汪達盛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聶某某訴被告康某、聶某乙、聶某丙、聶某丁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羅雙華、韓亞銳,被告康某、聶某乙、聶某丙、聶某丁及委托代理人霍文輝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聶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分割原告父親聶某戊名下的位于邢臺市橋東區(qū)鐵工街XX33號房產(chǎn)的遺產(chǎn)份額。事實和理由:被告康某系原告的母親,被告聶某乙、聶某丙系親兄弟關(guān)系,被告聶某丁是原告的三哥聶某己(已去世)的兒子,位于邢臺市橋東區(qū)鐵工街XX33號的房產(chǎn)系原告和被告聶某乙、聶某丙的父親聶某戊名下的房產(chǎn),該處房產(chǎn)是父親聶某戊和母親康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原告父親聶某戊于2006年因病去世。在父親去世后,沒有對父親名下的房產(chǎn)份額進行繼承分割。原告系合法繼承人之一,依法應繼承該房屋相應的份額,經(jīng)原告多次與被告協(xié)商無果。無奈,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現(xiàn)特訴至貴院,望依法查明事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是繼承糾紛,經(jīng)庭審查明,聶某戊與康某婚姻存續(xù)期間共生育五子,即長子聶某乙、次子聶某庚、三子聶某己、四子聶某某、五子聶某丙。聶某戊于2006年去世;聶某己2014年X月X日去世,生前育有一子聶某丁。被告康某稱二子聶某庚于1993年去世,生前生育一子。原告起訴要求分割其父親聶某戊名下的遺產(chǎn)份額,應將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列為當事人,但原告只起訴了部分繼承人,遺漏了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且未向本庭提供聶某庚生前子女的基本情況,導致本庭也無法追加遺漏的當事人。本院認為,原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對原告的起訴,應予以駁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聶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穎
書記員:薛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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