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聶某,女,生于1985年3月18日,漢族,湖北省黃梅縣人,住黃梅縣。
委托代理人徐進夫,湖北晉梅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為起訴、出庭,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調解、申請財產保全,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商紅球,男,生于1970年1月15日,漢族,湖北省黃梅縣人,住黃梅縣。
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78年8月4日,漢族,湖北省黃梅縣人,住址同上,系被告商紅球之妻。
原告聶某與被告商紅球、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進夫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商紅球、王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聶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二被告立即償還借款7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2、由被告承擔本案一切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1年6月份,二被告以到武漢開咖啡廳需要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9萬元,借款是以現金的方式在黃梅縣新春超市對面的建設銀行門口交付給被告的,并出具了借條,后經原告多次催討,截止2015年5月27日,被告先后共計償還借款8000元,并于2015年5月27日重新向原告出具了一張82000元的新條據,原條據撕毀,同時承諾自2015年8月份開始每月償還1-3千元,但被告未履行該承諾,原告再次向被告催討,被告于2015年年底償還了1000元,2016年5月份償還了1000元,2016年年底償還了2000元,現下欠本金78000元一直未付。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1年6月份,二被告以到武漢開咖啡廳需要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9萬元,借款是以現金的方式在黃梅縣新春超市對面的建設銀行門口交付給被告的,并出具了借條,后經原告多次催討,截止2015年5月27日,被告先后共計償還借款8000元,并于2015年5月27日重新向原告出具了一張82000元的新條據,原條據撕毀,同時承諾自2015年8月份開始每月償還1-3千元,但被告未履行該承諾,原告再次向被告催討,被告于2015年年底償還了1000元,2016年5月份償還了1000元,2016年年底償還了2000元,下欠本金78000元至今未予償還,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如上所請。
本院認為,被告商紅球、王某某下欠原告借款78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被告之間借貸關系明確,被告對借款負有償還義務;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隨時主張要求被告還款;該借款發(fā)生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由二被告共同償還;雙方未約定利息,視為無息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限被告商紅球、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聶某借款78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在七日內繳納案件上訴費,逾期未繳納,按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梅景宏 代理審判員 胡 冰 審員員桂彥
書記員:梅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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