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聶志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住宣化區(qū)。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大興區(qū)。上列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慧蓮,河北環(huán)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張家口市宣化區(qū)。被告:樊忠青(系吳某某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張家口市宣化區(qū)。被告:吳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住張家口市橋東區(qū)。
聶志強、田海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11萬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12日起按月息2分計算至借款付清止;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聶志強系被告吳某某的外甥,二原告系連襟關(guān)系。被告吳某某與樊忠青系夫妻關(guān)系。2016年5月12日被告吳某某、吳帆向原告借款6萬元,約定月息2分;同年6月12日,二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萬元,月息亦為2分。借款后,被告按月支付利息至2017年10月。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吳某某、吳帆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暫無經(jīng)濟能力歸還原告的借款。樊忠青未答辯。
原告聶志強、田某某與被告吳某某、樊忠青、吳帆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聶志強、田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慧蓮、被告吳某某、吳帆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樊忠青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吳某某、吳帆承認聶志強、田某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聶志強、田某某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樊忠青作為吳某某的配偶,因吳某某所欠債務(wù)是用于建屠宰廠,故樊忠青對吳某某所欠債務(wù)承擔共同還款義務(wù)。依照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關(guān)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wù)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guān)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吳某某、吳帆、樊忠青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給付聶志強、田某某借款本金110000元并自2017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給付利息至借款還清止。案件受理費2500元,減半收取1250元,保全費1220元,由吳某某、吳帆、樊忠青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旺
書記員: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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