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州市曾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存宇,湖北正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州市曾都區(qū)。
原告聶某某與被告朱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聶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存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聶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借款20720元本金及利息;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8月29日,被告向我丈夫彭明臣借款30720元,借款期限為一個月。2016年10月,被告向我丈夫彭明臣償還借款1萬元并支付2個月利息。2017年5月5日我丈夫彭明臣因病逝世后,我向被告索要未果,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20720元本金及利息。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8月29日,被告朱某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丈夫彭明臣借款30720元,被告向原告丈夫彭明臣出具欠條,其內容為:“今欠彭明臣叁萬零柒佰貳拾元整(¥30720)借款期限為壹個月。在2012年9月29日前必須全額償還,逾期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欠款人:朱某某2012年8月2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2年10月底償還1萬元,并結清2個月利息。2016年10月底,償還1萬元,尚欠10720元未還,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均未果。為此,原告聶某某遂于2017年6月1日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被告朱某某向原告丈夫彭明臣借款有被告朱某某出具的欠條佐證,雙方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清楚,原告作為彭明臣的妻子,在彭明臣去世后,依法繼承了該債權,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所欠借款于法有據(jù),該請求依法應予以支持。但因借貸雙方有利息約定沒有證據(jù)予以證明,應視作未約定利息;因此,被告所償還的2萬元應視作償還借款本金,故被告實欠借款本金應為10720元。原告請求超過實欠金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雙方沒有約定利息,且借貸雙方對借款也未約定期限,故本院依法酌情確定被告應承擔的利息為自原告向本院主張債權之日即2017年6月1日起至償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朱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聶某某欠款10720元,并支付欠款自2017年6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聶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50元,由原告聶某某負擔150元,由被告朱某某負擔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華明 人民陪審員 夏定剛 人民陪審員 鄧義山
書記員:王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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