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南漳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敖明海,湖北君諧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石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南漳縣。
本院審理過程中,聶某某以與石洪某自行和解為由,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上訴人聶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石洪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不服南漳縣人民法院(2017)鄂0624民初13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聶某某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聶某某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上訴人聶某某負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陳守軍
審判員 張 楊
審判員 劉媛媛
書記員:周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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